- 1、本文档共5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妇 女 权 益 保 护法 律 知 识 讲 座;一、为何要运用法律保护妇女权益;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期,对妇女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要求 ;财产: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尤为突出;
人身: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堕毙女胎、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问题日益突出;
婚姻家庭:家庭暴力问题困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背景;二、我国妇女的具体权益与保护措施;(一)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1、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妇女三个特殊时期的保护;案例:
女工郑某在某制衣厂打工,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间为2006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2006年8月,新婚不久的郑某怀孕。2007年1月10日,用人单位告知郑某其合同已到期,要终止劳动关系。郑某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其劳动权益,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案例;2、法律对妇女实施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关于上述各问题中有关用语的含义是什么?
(一)“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确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二)“一级高处作业”:是指按照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三)“低温作业”:是指经常在5℃以下低温环境中的作业。
(四)“冷水作业”:是指上肢或下肢经常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案例:
陈女士在某工厂上班,由于行业要求,需要三班轮换。2007年4月,陈女士已怀孕7个月,工厂仍不调整其工作时间。陈女士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要求。;3、妇女生育保险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12年1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