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第4章保险合同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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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第4章保险合同1

第四章 保险合同;内容提要;学习目标;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特殊性);保险合同的有偿性:指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经济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交换关系是一种对价交换关系; 保险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要求更高程度的诚信。原因: (1)保险人很难全面掌握投保标的的具体情况; (2)投保人支付保费换取的是一纸承诺,有的保险期限长达几十年,完全依赖于保险人的信用。 (3)保险专业性强,易引起投保人误解和歧义。 ;属人性是针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的。 保险人承保的是投保人对财产所具有的经济利益。 财产保险是对人的合同,与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有关,同时也与投保人的信誉、品德和行为密切相关。 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必须得到保险人的认???,必须符合有关品质、道德和信用的承保标准。 财产保险合同非经保险人的同意是不能转让的。 ;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都由保险人事先制定,投保人只能接受或拒绝,一般不能改变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 但根据特殊要求,可以通过做特别约定。通过附加条款或特约条款对原合同内容做补充和修改。;*;三、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划分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按实际损失赔偿。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按保障程度赔偿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四)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五)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思 考:;*;*;*;受益人可以是特定的受益人,即具体列明受益人的名称,也可以是成员受益人,如父母、子女、法定继承人等。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受益权拥有处分权,即可指定、变更和撤销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但若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是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则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 受益权对受益人来说是一种期待权,一种不确定的权利。只有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后,这种期待权才转为债权。;案例 4-2;案例4-2分析: 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 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合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按照遗产分配的顺序,由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分享。;案例4-2:;案例4-3;案例4-3分析: 本案涉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 我国有关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 ;案例4-3分析: 从国外保险立法来看,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共同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1940年制订的共同死亡法案。 该法案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该规定体现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精神,值得我们借鉴。 ;3.保险代理人 指根据保险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特征: 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活动,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代办投保、续保、交付保费、索赔等业务; 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独立作业; 代理行为险人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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