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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导论; 某甲,系某高校教师,因妻遇车祸死亡,忧郁成疾住院治疗。其独子乙,17岁,擅自将祖传花瓶卖与20岁的丙,并完成交付。丙明知该花瓶非乙所有。甲听说此事,怒极,心脏病突发身亡,乙悲痛不已。乙舅丁为公安机关干警,欲以执行公务之名强行收回花瓶。半年后,乙成年,因悔自己无知出卖花瓶气死父亲,遂诉请丙返还,问乙能否得偿所愿?; 第一讲 民法的概念; ; (2) 中国古代的民事刑罚化:《唐律疏议》:“凡律以正刑定罪” ;; 3、 日本“民法”一词是学者津田真道于应庆四年由荷兰语“burgerlyk regt”翻译而来的,而荷兰的词语“burgerlyk regt”、法语的词语“droit civil”和德语的词语“burgerliches recht”,最终要追溯到罗马时代的“jus civile”一词。; “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及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它包括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这正是(资产阶级)在他们兴起时期所需要,而在教会法和习惯法中找不到的”。; 5、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6、形式民法——《民法典》;;(3)《中国民法典》—— 一个百年的梦; ; 我国目前没有《民法典》,但是有一部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的民事法律和法规。因此,我国不存在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存在实质上的民法。;第二讲 民法的调整对象; 确定社会关系中的一部分为法律调整对象的标准有两个:
其一、必要性。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一部分社会关系对于维持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非常重要,法律就可能将之作为调整对象,反之,相对不重要的,就不作为调整对象。
其二、可能性。有的社会关系虽然非常重要,但法律不可能调整,法律也不将它作为调整对象。对于民法而言,任何权利义务关系,都要有可能最终由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平等性表现在: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志自治,行动自主。
3、当事人适用法??规则的平等。
4、当事人权利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思考:人,何以为人?;1、民法上的人格关系; (2)人格关系
作为主体的人在支配自身物质以及精神要素过程中形成与其他人之间的人格关系。(人格权之拓展)
此种支配权形成:;2、民法上的身份关系;(2)民法上的身份关系
叔父 父 母 舅舅
兄 甲 配偶
子女;3、人法;(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模型;2、财产关系的法律化;甲 乙 丙
(债权关系) (侵权关系)
他人 (即除自身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物权关系)
;3、财产法;(四)传统民法的体系;??? 中国第一例电子邮件案评析
??? 原、被告均系北京大学心理学系九三级研究生。1996年4月9日,原告徐某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教育学院通过互联网发给她的电子邮件,内容是该学院将给他提供1.8万美元金额奖学金。但是此后正式通知久久未至。后经了解,是其同学张某假借徐某名义,以电子邮件拒绝了该校的邀请。于是,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承担原告的取证费用以及和美国学校交涉的费用、医疗费和营养费用、精神损失赔偿等人民币15000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补偿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 ;第三讲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一)三种社会形态:; 市民社会,最初是指文明社会,即国家。相对的是同态复仇的自然状态。人们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公共机构,以保障安全。后来,是指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私人活动领域。; (二)市民社会理论简介
“典型的市民社会,是从封建的身份关系下解放出来的自由的个人构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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