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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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附件3: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调查人姓名: 检查人员: 姓名/单位: 姓名/单位: 姓名/单位: 主持检查人员:姓名: 执法证件号: 记 录 员:姓名: 执法证件号: 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3.对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4. 标注“*”的应重点核查,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1”;其余项目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0”。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6.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同时产生新的危险废物的,应执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7. 检查的主要内容不适用的,对相关栏目以达标计。 检查项目检 查 主 要 内 容达 标 情 况达 标 标 准检 查 方 法备注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一、经营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许可办法》”),第二十条)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的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查看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仅适用于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了符合要求的合同,并能在90个工作日内将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转移给上述单位。查看接收合同和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查看接收单位的经营范围;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3.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对照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核对是否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二、识别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二条)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附录A、《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995)、《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识别标志的为达标;已设置但不规范的为基本达标;未设置的为不达标。现场核查。5.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三、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6.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8.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9.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四、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10.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如实申报;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相关证明材料。11.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五、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12.*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按照实际接收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现场查看联单,并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五、转移联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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