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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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

PAGE  PAGE 20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 (2011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大学专任教师。厦门大学专任教师指在厦门大学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学校与教师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 第四条 教师职务聘任制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和教学为主型岗位。 第六条 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助理教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和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七条 按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对教师实行岗位分类管理。 承担全校性公共英语课程、公共体育课程、公共实验课程、军事理论课程等四类全校性公共课程和对外汉语课程的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应聘(含申请高聘、续聘和新聘)教师职务时,可以选择应聘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 其他教师岗位(含上述四类公共课程和对外汉语课程所属学科设置的教授岗位)均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其中承担重大项目研究或从事高水平创造性科学研究等工作的教师,可申请减免教学工作量或申请免考核。 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已受聘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本校教师,可根据学科特点申请适当减少科研工作任务并增加教学工作任务。 第八条 教师职务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一般按二级学科或本科专业设置。 第九条 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的需要,原则上全校高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正高职务岗位数占高级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中初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高于40%。不同类型岗位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应有所不同。 第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资源在全校范围内得以充分共享,相关学院(直属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可以联合聘用或复聘教师,一个教师在同一聘期最多可以接受3个单位的聘任。凡实行教师合聘或复聘的学院(单位),其合聘或复聘的教师按其实际承担的工作量比例计算所占相应职务岗位数。 第十一条 学校保障担任管理职务的教师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受聘教师担任学校机关部处正职以上管理职务或担任各学部主任、各学院副院长、副书记以上职务(含研究院、直属教学部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不占本学院(单位)教师岗位数。 教师担任学校其他管理职务,通过减免教学科研工作量或配备教学科研助手的办法予以鼓励。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及地方省一级政府规定年满60周岁可不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受聘教师职务可不占本学院(单位)的教师岗位数。 经学校批准可延长退休年龄的教授,延聘期间可不占本学院(单位)的教授岗位数。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优秀人才的引进,凡有岗位空缺,必须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海外、校外应聘人员。 学校根据事业整体发展的需要,在全校专任教师编制总数中划出5%的机动编制,用以保证各学院(单位)在没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满足学科发展对于特别优秀人才的聘用需要。各学院(单位)占用学校的机动编制数,应在5年内归还。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受聘教师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外国专家资格,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承担教育者的社会责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能够以良好的师表风范和人格修养影响社会、带动学生。 受聘教师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能够做到以德立身、以言传道、以行垂范,严谨为学、诚信为人,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坚持科学精神,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对有失教师形象的言行,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劝诫、警示和必要处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取消其聘任资格: 1.在教学、科研中公开散布违反宪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2.在教学、科研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 3.违反学术规范,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等; 4.伪造相关证明材料; 5.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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