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检验管理办法叉车检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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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检验管理办法叉车检管理办法

PAGE  PAGE 7 QG/YTCC 一拖洛阳叉车厂企业标准 QG/YTCC1205-2002 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2002-08-08发布 2002-08-12实施 一拖洛阳叉车厂 发布 一拖洛阳叉车厂企业标准 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QG/YTCC1205-2002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叉车产品的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和委托检验的管理,以保证只有合格的产品(或批准让步使用的)才能使用和出厂。 2 职责 2.1 产品开发部是叉车产品检验的管理部门; a) 负责提供产品检验所需的工艺技术文件和依据性标准; b) 负责生产现场的规划和有关标识的设计; c) 实施产品检验、标识、记录和隔离; d) 负责不合格品的评审。 2.2 设备保障部根据《工具一览表》和测量设备清单,提供所需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2.3 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4 生产制造部负责督促操作工做好自检、自分和要求标记的产品的自打标记工作。负责检验状态标识的维持和不合格品的返工、返修。 一拖洛阳叉车厂2002-08-08批准 2002-08-12实施 QG/YTCC1205-2002 3 工作内容 3.1 过程检验 3.1.1 操作工应对自己加工的产品做到自检、自分和要求标记的产品自打标记。 3.1.2 检查员坚持首检、巡检和终检的“三检制”。巡检频次一般为2~4次/班,每次抽查1~3件。关键件或质量不稳定的可适当增加,由检查员视具体情况决定。成品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检验方法等执行工艺文件的规定。 3.1.3 检查员按照工艺文件的规定对检验结果进行判定和记录。 3.1.4 过程检验中,检查员根据判定结果作如下标识: a) 合格产品涂红漆或挂合格证; b) 产品已检但尚待判定的,存放于待处理区,并挂待处理品标签; c) 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让步使用产品挂让步使用品标签;废品涂白漆或挂废品标签;返工/返修产品涂黄漆或挂返工/返修品标签。 3.1.5 在所要求的检验或试验完成或必需的报告收到之前,不得将产品投入使用或安装。 3.2 出厂检验 3.2.1 操作工应对出厂产品进行调试、自检、自打标记,并按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记录。 3.2.2 检查员按照产品标准或工艺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对结果进行判 QG/YTCC1205-2002 定、标识和记录。检验内容包括产品的质量特性、包装、标识和附件等是否满足了规定的要求。检验标识参照3.1.4条相关内容执行。 3.2.3 只有在所有规定的检验内容均已完成,检验结果满足规定要求,并且有关记录齐备的情况下,产品才能出厂。除非得到主管领导或顾客的书面批准,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不合格品的管理 3.3.1在过程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检查员应首先予以标识、隔离,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并对情况予以记录。 3.3.2 生产制造部接到《不合格通知单》后,对通知单中认定的不合格品,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a) 认为应该报废的,作报废处理,并告知检查员作标识并记录。 b) 认为可以返工的,自行返工,自检合格后,重新交检查员检验。 c) 认为可以经返修或不经返修作让步使用的,执行3.3.3条规定。 3.3.3 按以下规定办理让步使用手续: a) 由生产制造部填写《产品超差让步处理意见书》,并由检查员确认不合格事实; b) 产品开发部对该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并做出“同意使用”、“同意返修后使用”、“应予报废”等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c) 检查员应执行不合格品的处理决定,对原做的不合格品标识视 不同决定作相应改变,并将有关情况予以记录。 QG/YTCC1205-2002 d) 经过返修而获准让步使用的产品,应当重新进行检验。 3.3.4 在检查员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后一周内,生产制造部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让步使用申请未被批准的,所涉及产品按废品处理。 3.3.5 已认定的废品,由生产制造部负责清理。 3.3.6 生产制造部对已发生的不合格,应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 3.4 检验管理 3.4.1 检查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3.4.2 检查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工艺纪律。 3.4.3 检验标识、印章和检验记录应严格管理,除授权检查员外的任何人不得使用。标识和印章的使用应予以记录。 3.4.4 检验标识应做到涂抹清楚、明显,字迹符号明了,易于辨认。检验记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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