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消防监督管理技术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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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消防监督管理技术规定长沙市消防监督管理技术规定

PAGE - 4 - PAGE - 20 - 长沙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应于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0.3 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采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新措施。 1.0.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原审核时的标准执行。 1.0.5 本规定内容与新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本)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必威体育精装版标准执行。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2.0.1 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救援操作场地,其长度不应小于高层建筑的一长边或周边长度的四分之一且不小于一长边长度,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宽度不应小于15米。 当设置连续的消防救援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以分段设置,各消防救援操作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15米,间距不应大于30米,且应有消防车道相连。 单元式住宅建筑应按每个单元均有对应的消防救援操作场地的原则设置。 2.0.2 高层民用建筑尽端式回车场的场地不应小于18×18米,但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高层建筑,确有困难时,可为15×15米。 2.0.3 大型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3公顷以上设有高层民用建筑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内环形消防车道应有不少于两处与其它道路相连。 第三章 建筑设计 3.0.1 生产性质不明确的标准厂房应按丙类生产厂房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如后期变更为民用建筑,须先征得城市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3.0.2 当住宅与公寓设置在同一楼层时,其消防设计应统一按公共建筑进行设计。 居住用地(规划用地性质编号:R2)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普通公寓原则上不得改建为旅馆、酒店等。确需变更的??须先征得城市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意。 其他改建及室内装修工程使用性质与原规划用地使用性质不一致的,需征得城市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3.0.3 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其防火设计应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儿童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 3.0.4 住宅一、二、三层设置的为住宅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可视为住宅的配套用房,其疏散楼梯可与住宅共用。 3.0.5 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室外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米。 3.0.6 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任一层高不应大于4.5米,当大于4.5米,应按两层计算。确因地势高差难以调整时,允许部分商业服务网点其中一层的层高大于4.5米,但不得大于6米,如超过6米,则应按两层计。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住宅,其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内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 3.0.7 塔式建筑设置两座楼梯确有困难时可以设置剪刀楼梯,内廊式建筑不应设置剪刀楼梯。大型商场疏散楼梯不宜采用剪刀楼梯,确有困难需要采用剪刀楼梯的,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一座剪刀楼梯只能视为一个安全出口。 3.0.8 剪刀楼梯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应在同层通过公共空间实现直接互通。 公共建筑剪刀楼梯的两个前室应分别设置。 住宅建筑剪刀楼梯的合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平方米,且短边不应小于2.4米,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3.0.9 建筑内设置的相当于前室功能的阳台或凹廊,其建筑面积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有关前室的设置要求。 3.0.10 建筑内商业部分各防火分区直接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平开防火门的宽度当计入疏散宽度时,不得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宽度的30%,借用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3.0.11 商业营业厅内设置的少量临时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小时的隔墙及1.50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墙上的门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该层建筑总面积的5%,且每个仓库的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 3.0.12 高层建筑底部商业营业厅容纳人数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5.3.17条计算确定,其每百人的疏散宽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3.0.12.1 地下商业营业厅每一百人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1米。 3.0.12.2 当底部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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