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喜《税务稽查》)第三章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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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喜《税务稽查》)第三章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实施)

《税务稽查》 李传喜等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1 年版 第三章 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实施)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税务稽查实施的相关程序和手续规定,熟悉税务稽查 执法的权力和法律限制,掌握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基本步骤和内容,了解税 务稽查实施的终结事项,熟悉税收专项检查、涉税案件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抵扣凭 证)检查与协查的相关知识。 【本章导入】 税务稽查程序和手续要合法 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酒家有偷税行为。为获取证据,该地税局派税 务人员王某等四人扮作食客,到该酒家就餐。餐后索要发票,服务人员给开具了一张商 业零售发票,且将饭菜写成了烟酒,当税务人员问是否可以打折时,对方称如果要白条, 就可以打折。第二天,王某等四人又来到该酒家,称我们是市地税局的,有人举报你们 酒家有偷税行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依法对酒家进行税务检查。检查中,该酒家老板 不予配合。检查人员出示了前一天的就餐发票,同时当着老板的面打开吧台抽屉,从中 搜出大量该酒家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经核实,该酒家擅自印制收据并非法 使用商业零售发票,偷逃营业税等地方税收 58856.74 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有 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补税 58856.74 元,并处所偷税款 1 倍的罚款,对违反 发票管理行为处以 9000 元的罚款。翌日,该市地税局向该酒家下达了《税务违章处罚通 知书》。该酒家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分析:1.税务机关的检查行为 是否合法?2.行政处罚是否有效;3.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形式? 【分析】:1、检查行为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54 条规定,税务机关具有以下 六项税务检查职权:即账簿资料检查权、商品货物检查权、寄运货物单证检查权、责成提 供纳税资料权、查核储蓄存款账户权和询问权。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只能行使该六项法 定职权,否则,就属违法。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的是暗访的方法,并强制性打开当事人 抽屉,从中搜出大量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这实际是侦查和变相的搜查行为。 税务机关作为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该行为,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0 条第(二)项规定,被告严重违反 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根据,即是说行政机关根据 72 《税务稽查》 李传喜等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1 年版 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具体行政行 为,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应予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1 条、第 42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还应当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 3 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 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税务机关 对当事人罚款达 5 万元以上,显然应当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市地税局在 实施税务检查后,翌日即下达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 41 条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税务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处罚法》第 39 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税务机关下达的是《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显然 不是法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处罚形式。 税务稽查调查取证(通常称税务检查(实施))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 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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