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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DOC17)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的形式主要有: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加收滞纳金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一)?违反退税登记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二)?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 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及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7.从2000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从广东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县(区)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必须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 (三)?出口退税函调工作中,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 1.对出口货物已发函调查尚未收到回函的,不予办理退税。 2.对出口货物发函调查,回函不清或虽回函但不足以排除骗税嫌疑的,不予办理退税。 3.对出口货物函调回函属非自产货物和征税机关虽已回函,但退税机关认为仍有问题的,退税机关须对非自产货物的上道货源情况及问题进行再次发函调查。追踪两道环节仍查不清楚的,暂不予退税,而由出口企业自已负责调查举证。企业举证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内完不成的,不得再申报办理退税。应举证的该出口业务,如有出假证,隐瞒事实,造成发生骗税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格式进行函调。凡回函内容不清、格式不对或填写项目不全的,或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一律不予退税。 (四)?违反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不予办理退税规定 1.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未录入或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不清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不予退税。 2.2000年9月1日后出口企业取得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与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不予办理退税。 (五)?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 1.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中,凡出现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在出口退税方面有违法违章行为,要一查到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中,凡出口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帐册、清算资料、不配合退税机关清算工作,致使退税机关无法按时完成清算任务的,退税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清算期当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直至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 3.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期内(清算期当年3月31日以前),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外汇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于清算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已申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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