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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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政策

PAGE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条例》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一《增值税暂行条例》 9.(1)关于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l5000-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国税函[2003]8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一一财税[2003]12号 (二)若干农业生产资料 1.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醋、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蹒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峨核型多角体病毒、唾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略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酸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5)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6]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2.(1)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2)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一一财税[2001]30号 3.从2001年8月1日起,免税饲料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只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税发[1999]39号行。 ____财税[2001]121号 4.稀土磷肥属复混肥,如企业生产的稀土磷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中有关复混肥免税的规定,即: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成本中所用的免税化肥比重高于70%的,应给予免征增值税。 ____国税函[1999]3号 (三)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我省暂明确为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黄磷渣、硫磺渣、磷石膏渣、硫铁矿煅烧渣、电石渣及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等)的比例在30%以上,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字[1996]20号 川国税发[1996]095号 川国税函[2000]001号 2.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一一财税字[1994]024号 (四)军队、军工系统 1.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 2.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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