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分析(DOC1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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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分析(DOC11)

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简介: 通过对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理解掌握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涵,认识到国家给教育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减轻学校负担,提高国民素质,同时从节约教育经费角度出发,要开展一定的税收筹划,节约税收成本。 一、现行税收政策在教育事业方面的优惠   我国当前对教育事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 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方面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主要指学费收入;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的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在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及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即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6)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7)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8)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教育事业的高级专家、学者包括在内。   特别指出的是,从事学历教育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一些民办学校或者培训学校,因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其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方面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自用的车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完全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3.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方面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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