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公司法》(第六版)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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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公司法》(第六版)第六章

第六章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与特征; 我国于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正式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 我国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定义为: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人或一人以上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协议得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签署 全体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人须承担信义义务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据此完全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只以认缴的投资额为限负责,因此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丧失管理权;三、 有限合伙企业立法 有限合伙的最早立法是美国纽约州、康涅狄格州于1822年完成的,法律的形成体现了美国移民文化的重要色彩。 2006年我国修订《合伙企业法》时,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被正式采用。 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修订颁行了《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执行、变更等事项作了规定。;第二节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内容的一般部分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内容一致,它包括:(1)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 合伙事务的执行;(7) 入伙与退伙;(8) 争议解决办法;(9)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 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另外具备的内容有: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第三节 普通??伙人的法律地位; 普通合伙人为一人时,由该普通合伙人独断独裁;普通合伙人为数人时,由全体普通合伙人集体或者分别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或者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由普通合伙人选任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企业如果选任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便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将其财产交付于合伙企业,他们完全失去对合伙企业的控制能力,他们的地位远不如公司企业中的中小股东的地位,中小股东尚且在适度参与公司管理事务的情形下,获得公司控制人承担信义义务的利益保护,而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参与企业的运营活动,掌控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承担信义义务几乎就是天经地义的制度要求。;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处在控制企业的领导者、决策者地位,就应当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企业控制权不能完全被置于极端状态。 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7条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第四节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二、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真实履行出资的义务 履行由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包括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高管人员,不得接受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等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五节 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及 合伙人身份的转换;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仅剩一人时也可以转为个人独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如发生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解散等情事,其继承人、监护人、权益继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或者代行权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转换,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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