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国际经济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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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国际经济案例

Case A、B都是WTO成员方。A为了维护其稀有资源不被耗尽,对铝土矿、焦炭、碳化硅实施出口数量配额限制,但国内未采取限制措施。A实施限制导致B进口数量下降,价格上升,影响到B相关工业。B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申诉,认为A违反了WTO规定,要求A取消数量限制。A认为根据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有权设置限制。 问:A是否可以根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对其资源实施出口限制? 答:否。GATT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成员方不得对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是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根据该条款规定,成员方应取消数量限制措施,无论是对产品的进口还是对产品的出口的数量限制。鉴于政府还要追求一些比贸易自由化更为重要的政策目标,因此GATT第20条规定???政府为实现其他重要政策目标时的“一般例外”措施,即“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武断或不正当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指GATT)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成员方实施以下措施……”其中(g)款规定,GATT不得妨碍成员方实施“与保护可用竭的资源有关的措施,且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措施同时生效。”该款即属于禁止出口数量限制措施的例外之一,它意味着WTO成员方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对国内资源的出口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但是为防止资源保护措施变成为变相的贸易保护措施,WTO要求成员方对资源产品的进出口实施限制的同时,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相关资源活动也实施限制。A在国内未采取限制措施,所以不可以对其资源实施出口限制。 Case: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向美国通用机器公司北京分公司订购8架波音747飞机。合同约定,中方先付50%的货款,付款后10日内美方交货,货到后30日内中方付另50%的货款。美方交货后,中方未能按期付款,美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方赔偿损失。 问:该合同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答:不适用。 Case: 中国北方机械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王某于2000年4月10日打电话给日本三菱株式会社,双方约定:北方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三菱株式会社订购一批汽车零配件,款到3天后发货。然而,中方付款后日方并未发货。10日后,中方再一次催促对方发货,日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发货。问: (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来确认此合同是否成立? 答:(1)成立(2)《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Case: 泰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FOB合同。A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浸泡,质量降低。货到目的港后,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公司是否应对上述损失负责?为什么? 如果是CIF合同或CFR合同,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不确定) 答:(1)A公司对上述损伤损失不负赔偿的责任,因为FOB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的风险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2)答案一:如果是CIF合同或CFR合同,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仍然由买方承担,因为这三种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货而非实际交货,出口商的风险仍然以船舷为界。答案二:以CIF术语成交的,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CFR术语成交的,则有B公司负责赔偿,若B公司有向保险公司投保,则由保险公司承担。 Case: 1999年1月25日,克莱因向考德威尔发出一个要约,以5000美元出售一块土地,要约规定考德威尔有8天用来承诺。考德威尔直到2月2日才接到信,并且在2月8日发出接受的电报。克莱因拒绝出售土地,其理由是要约中所说的8天期限已到,要约可以被处理,考德威尔向法院提出特别履行之诉。问: (1)要约从何时起生效? (2)法院会作何判决? 答:(1)2月2日(2)要约在送达考德威尔即2月2日才生效,因此8天期限还未过去,该要约仍然有效,所以合同成立。 Case: 卖方A与买方B订有长期协议,其中规定:卖方A必须在收到买方B订单后15天内答复。如果卖方不在15天内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8月1日卖方A收到买方B 的订单,订购1000打服装。但直到8月25日卖方A才通知买方B他不能供应这1000打服装。B随即提出反对,以合同已成立,A不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要求损害赔偿。问:通常情况下,沉默是否构成承诺?本案中,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构成。合同不成立。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Case: A于8月9日以航空信发要约给B,并在要约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于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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