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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间常见75个涉税争议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增值税疑难问题处理;板块之一; 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连锁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板块之二;减率征收 ;优惠政策;福利企业政策;疑难之八;关于增值税征收率和简易征收;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摘自财税字【1998】113号】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从1994年5月1日起,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厂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摘自财税字【1994】004号】;板块之三;收入总额;关于收入的会计核算;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规定注重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和货款的结算,在收入确认原则上,采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要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确认收入。;3、收入金额确认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差异;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摘自《增值税细则》】 ;(3)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注: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应按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摘自国税发【1993】154号】;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第165号 ;请关注必威体育精装版政策;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预收货款销售;关于分期确认收??;新会计准则 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如何确认收入?;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增值税只对货物的销售行为征税,出租、出借等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于融资租赁行为应注意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函【1996】第261号 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疑难之二十三;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返还”包装物押金;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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