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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2007年版讲解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194-2007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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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 ?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 ?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 ?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 ?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第九条 ?有毒有害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 ?职业中毒。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 卫生工程防护措??。卫生工程防护措施是指应用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工业作业场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防止发生职业中毒的一切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三同时”原则。“三同时”原则是指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设施。指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场所由于误操作、违章作业、生产设备破损或其他意外因素等,引起有毒有害气体大量逸出,为避免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控制事故危害程度而设的个人防护、通风、紧急停机、防火、防爆等急救设施。
第十四条 毒物源。指作业场所中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源头。
第十五条 毒物源控制。指针对工业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散发源头采取的密闭、隔离、通风排毒等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 排毒系统。指作业场所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散发的从毒物源到排入大气之前的全套通风排毒设施。
第十七条 毒物排放控制。指排毒系统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向大气排放之前控制其浓度或排放量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各类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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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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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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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
第十九条 ?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应设在整个厂区全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二十条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作场所,应远离居住区。
第二十一条 ? 单跨度厂房如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应与其他建筑物隔离。
第二十二条 ? 厂区道路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厂区尽端式道路应有足够的消防车回转场地。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内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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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作场所设备布置
第二十三条 ? 毒物易逸散的工业作业,应设单间;可能发生剧毒物质泄漏的设备应有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 ? 放散不同有害物质的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与毒性小的应隔开。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散发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源头控制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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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设计卫生要求
第二十五条 ? 产生剧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内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 为了保证车间内良好的通风和自然换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不宜过于狭窄,如为厂房,其高度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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