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管理办法2新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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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8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培养符合素质教育目标要求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教育法》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及学习的基本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基础文明教育,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重要途径,是“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章,积极参与创建良好的宿舍社区生活环境。学生住宿的合法权益也将通过管理予以充分保障。 第四条 宿舍管理遵循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现阶段实行学校行政宏观协调、学生自主参与管理、系(部)深入、部门密切配合的综合管理模式。同时,坚持照章办事、奖罚分明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以开展文明宿舍楼和文明寝室建设为目标。通过积极自主的文明创建活动,着力促进大学生文明行为的养成和宿舍社区生活质量的提高,普及文明寝室,创建文明宿舍楼。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权,下设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作为执行机构。系(部)成立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处、保卫处、团委有关负责同志、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分管校领导任主任,设若干名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团总支成员、学生会成员组成。 第七条 各学生宿舍楼成立学生宿舍楼管理委员会和安全保卫小组,作为学生自我管理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各学生宿舍楼设楼长1名,各楼层面设层长1名,各寝室设室长1名。各学生宿舍楼由楼长、层长和室长代表组成宿舍楼管理委员会。宿舍楼管理委员会接受公寓管理办公室的指导,负责组织本楼学生参与本楼的宿舍管理及宿舍生活服务等事宜,开展宿舍社区文化活动,协助处理有关违章、违纪事宜。同时,与学生会协同工作,共同创建整洁、文明、安全的宿舍生活环境。在现有校、系(部)学生会的基础上,面向公寓成立安全保卫小组,受保卫处、公寓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以公寓为单位,负责公寓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住宿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住宿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办理住宿手续后,即享有宿舍居住权和对宿舍公共设施及室内设备的使用权。 (二)住宿学生对涉及宿舍管理的有关事宜享有知情权。 (三)住宿学生有权对宿舍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并参与宿舍的民主管理。 (四)住宿学生对违章处理有异议时,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申诉。 第九条 住宿学生的义务: (一)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宿舍社区文明创建活动。 (二)住宿学生应自觉搞好个人卫生和所在寝室整体卫生。 (三)值日学生应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每栋宿舍楼各配管理服务室一个,并指派楼长(职工)和门卫各一名,负责各楼日常管理、服务、安全保卫工作。 各学生宿舍楼配设辅导员工作办公室(心理健康咨询办公室),指派辅导员入住,作为学生宿舍联系人和宿舍楼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教师,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日常行为教育、心理健康咨询等工作,同时指导学生参与宿舍文明创建工作。 第十一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按规定交纳住宿费用,并在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其他寝室或床位。寝室内配备电话和箱柜、书架、脸盆架、自习桌、床铺等家具,住宿学生每人配钥匙一把。各寝室的电话、家具要建帐立卡,由室长验收管理,住宿学生应共同爱护,丢失或人为损坏电话、家具等,照价赔偿,若无人承担责任,则由该室人员共同赔偿。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换门锁。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学生宿舍在22时30分熄灯(夏季作息时间),周末、国定假期顺延半小时。 晚上熄灯前半小时至次日起床前半小时关闭宿舍楼大门。学生在关门后返回宿舍的,应主动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认真做好宿舍卫生保洁工作。寝室卫生实行室长负责制和值日生轮流责任制。室长由寝室成员民主选举或共同协商产生。宿舍卫生检查由公寓管理办公室与各宿舍楼管理委员会分别组成检查小组,按《学生宿舍卫生检查评比办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包括三个方面,即值日生值日情况、个人床位和寝室整体卫生,检查成绩定期予以公布,并分别与学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挂钩。 第十四条 学生进入异性宿舍,必须征得宿舍楼楼长(职工)同意,主动登记并交押本人学生证。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准在宿舍社区内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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