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审查见通知书答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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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审查见通知书答复

从“公地悲剧”到“公共福祉”的技术转化 PAGE  PAGE 12 ICT文化民生公共服务项目专利申报意见陈述 暨光复中华“龙之魂”文明工程课题研究报告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与辛勤劳动。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审查员于2011年11月3日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的答复。申请人认真研究阅读了第二次审查研究通知书,基本认同审查员指出的一通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文件存在1—3项缺陷。为此,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意见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内容的替换段。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第4项缺陷,申请人不能认同,为此附上意见陈述书所引用的有关钱学森关于复杂系统与大成智慧探索的学术资料:《论科技革命与总体设计部》《组织管理的技术——系统工程》等,请审查时参阅。 一、关于权利要求书修改,与审查员商榷 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一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9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修改超范围。 权利要求3—9均出自原说明书。原权利要求书也叙述了本发明实现了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及其技术创新的统一。既然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3—9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完全同意按照第二次通知书审查员意见删除或修改。权利要求3—9删除后,申请人需要咨询审查员,是否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本申请属技术创新方案的系统工程研究成果,可以展开形成一系列技术分案或设备分案申请。 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ICT电信增值业务系统”出自原说明书第19段关于SNS网络社交圈子与即时通信应用的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论;权利要求2中出现的“网络社区新闻威客系统实行注册用户身份认证机制”出自原说明书第21段第一句话直接的毫无疑义推论,“ICT融合通信、商务结算系统”出自原说明书第12段第二句话及第11段关于商务结算的叙述,直接的毫无疑义的总结,是原说明书内容具象化展开表述。既然审查员认为修改超范围,申请人同意完全??除。 权利要求1引入技术特征“社区合作、交流及新闻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系统”;权利要求2引入技术特征“社区产业劳作互助、新闻资讯交易及商务等即时通信、内部结算系统的网络融合”。这些技术特征均出自原权利要求2,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是允许的(并附上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关于说明书修改,与审查员商榷 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申请人对原说明书“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等进行了近乎全文替换”,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首先,申请人已经结合第一次和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审查意见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审查员可先审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待接到审查员基本接受权利要求书以电话通知后,会立即提交作出适应性修改的说明书替换段。 其次,申请人以原权利要求书内容并结合原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内容,对具体实施方式内容进行替换修改(并附上说明书修改部分的替换段)。 另外,申请人需要说明,原权利要求1—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集大成的系统科学与技术创新工程,公知成熟技术的综合性创造。原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撰写是采用大道至简的表述方式。申请人在一通对说明书内容修改,只是针对原说明书提及的一些技术进行展开、细化与具象化表述。具象化表述之后,反而在内容上限制本发明。如果审查员不同意修改,申请人则完全同意原说明书内容,不作展开、细化与具象化表述。可根据审查意见,将其恢复为原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大道至简表述。 三、关于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三要素,与审查员商榷 本申请采用传媒、金融与电信业ICT服务融合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电信业应用技术研发的“短板”问题,创新了社区管理,构成大成智慧的社会系统工程并实现了大道至简。 因此,申请人不太认同审查意见通知书关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审查角度、审查观点、审查结论”等,认为有必要针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等“技术三要素”与审查员作进一步商榷,以便对本申请形成完整而正确的理解与共识。 1、审查员对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审查,不够完整准确 从审查员审查角度认为,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进行的社区交流、合作、新闻信息开发、利用、即时通信、内部结算等处理,既没有给网络、计算机等的内部性能带来改进,也没用对网络、计算机等的构成或功能和/或数据库(技术)的构成或功能,以及数据传输与处理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申请人认为,这种认识是对技术的概念与定义以及对本申请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达到的技术效果等没有完整、正确地理解,存在认知观念上的偏差。 首先,权利要求1申请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以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ICT技术融合通信的系统技术创新工程,完整实现商务交易及信息交换的社区传媒、金融计算业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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