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学校章程(牵手两代幸福成长)家长学校章程(牵手两代_幸福成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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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学校章程(牵手两代幸福成长)家长学校章程(牵手两代_幸福成长)

家长学校章程 目 录 1.学校章程 家长学校章程 2.组织机构 (1)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 (2)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 (3)家长学校教务组织 3.岗位职责 (1)家长学校校长职责 (2)家长学校教务主任职责 (3)家长委员会职责 (4)班级家长委员会职责 (5)家长学校班主任职责 (6)家长学校教师职责 4.管理制度 (1)家长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2)家长学校检查、反馈、评价制度 (3)学员考勤、结业、表彰制度 (4)优秀家长考核评比制度 (5)家校联系制度(6)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一、家长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家庭教育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民族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为规范家长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家庭学校性质:家长学校以未成年人的家长及其抚养人为主要对象,是为提高家长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而组成的成人教育机构;是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的主要场所;是联系学校、家庭、社会,促进三结合教育网络建设的工作桥梁;是优化未成年健康成长环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促进和谐社会、学习型家庭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家长学校的任务:向广大家长宣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和观念,掌握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和方法;向家长介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营养保健常识,指导家长进行科学的家庭教育,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引导家长和学校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保持教育的一致性,发挥家庭教育的特殊优势,使之与学校教育互补互促;帮助家长加强自身修养,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家长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设校长1名,由学校校长担任;副校长2名,由学校分管副校长和家长代表担任;委员由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团委负责人、家长学校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根据校务委员会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 设立学校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15人左右;班级家长委员会设组长1人,委员2—5人。委员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的家长代表组成,以家长自愿参加为主,由学校和班主任推荐候选人,经学校研究和家长协商产生,并由学校发给聘书,向全体学生家长公布。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六条 家长学校实行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做到“十有”:有管理机构,有专(兼)职教师,有教学设备、有校牌、有经费、有计划、有教材、有制度、有考核、有档案。 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要明确家长学校、校长、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工作职责。健全家长学校管理、教学管理、考核评比、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把家长学校工作列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每学年要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和学期教学计划。 第九条 教研要求:家长学校采取共同研讨、优势互补。加强家庭教育理论与教学实践的研究,不断提升家教水平。 第十条 教学形式:根据不同年龄学生家长的需求,采用班级授课制,以专题讲座、观看专家讲课录像、经验交流、个案咨询、专题论坛、互动体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教学。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坚持面授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坚持学习体验与咨询相结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听课与互动研讨相结合。 第十一条 办班形式:教学班以家长的孩子所在年级进行教学活动。特殊情况也可将同年级几个班合为教学班进行教学。 第十二条 教学内容:结合需要,举办各类家教专题讲座;根据实际,穿插校本教材或其他家教材料。 第十三条 教学时数:每学年授课不少于4次,每学期2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共计8课时。 第十四条 学制:家长学校学制为三年,家长随孩子入学而入学,随孩子毕业而结业。家长应按规定学完全部课程,学业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员管理:家长学校以全体在校学生家长为学员,学员实行班级管理,与学生班级相配套。建立学籍花名册,家长填写“家长档案”,按每学年一届建册,审核、结业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学员考勤:家长参加面授时,实行签到计学分制度。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授,要向班主任请假。无故缺席累计超过总课时三分之一者,不予结业。 第十七条 师资: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以本校教师为主。各班主任即为家长学校班主任和授课教师,适当邀请教子有方的家长。加强教师专业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教学经费:学校适量拨给教学经费,并通过各种渠道筹措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家长学校办公费、讲课报酬、购置印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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