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沿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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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沿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

 PAGE \* MERGEFORMAT 11 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 来源:杭州湾新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2-09-17 税收制度作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根据新中国经济体制的变化,我们可以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制度的变化大体上归结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1978年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制度;第二阶段是1978--1993年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制度;第三阶段是1994年至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制度。 一、1949-1978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制度 1.1950年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国并行着两种不同的税收制度,在老解放区适应革命根据地在农村的情况设立的各个税种形成的一种税收制度;新解放区仍在沿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税法。而新中国成立后,需要建立统一的政治和社会经济制度,这客观上要??统一全国税制,建立新税制,以保证巩固新政权和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为此,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1-12月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议》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并于1950年1月颁布施行。其中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开征14种工商税,包括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金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遗产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自此,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为中国税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以,新中国税收制度的确立是在1950年。 2.1953年工商税制的修订 经过3年的努力,中国财政经济状况得以好转,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胜利完成。从1953年起,中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同时,新中国的经济状况也发生一些新的变化,原有的税收制度与新形势也出现了不相适应的地方,如国营经济与私营经济之间、工业和商业之间税负不平衡等。为了使税收制度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国家在1952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上,提出了“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税制改革原则。会后,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自1953年1月1日起实行。 这次工商税制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试行商品流通税。从原来征收货物税的税目中,划出一部分改征商品流通税,即把原来在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简化合并成流通税。②修订货物税。主要对货物税的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③调整营业税。将工商企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人营业税内,并按合并后的税率计税。对于已经纳人商品流通税征收范围的商品,不再缴纳营业税;对于已经纳人货物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在批发或零售时仍照征营业税;既不缴纳商品流通税,又不缴纳货物税的货物,按规定缴纳营业税。④其他各税的修订。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取消或停征除牲畜交易税以外的其他交易税,同时将粮食交易税并入货物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 经过这次修订后,税收简并为14种,具体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关税、盐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农(牧)业税和契税等。 3.1958年的工商税制改革 1956年,中国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转变,由原来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为基本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样,以原来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显得与经济基础的变化很不适应。不仅如此,1958年中国开始了第二个“五年计划”。因此,为了适应经济条件的变化,满足“二五计划”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58年9月通过了《工商统一税务条例》,并由国务院颁布试行。此次改革的原则是:“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其基本内容包括:①合并税种,实行工商统一税。以工商统一税取代原有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即四税合一。②建立工商所得税。即从原有的工商税中将所得税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税种。③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利润过高或过低的少数产品所适用的税率进行了调整。④简化征税办法,把原来的多次征税改为工业品在工厂一般只征一道税。 4.1973年的税制简并 从1966年开始,中国进人“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极“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把价值规律和商品经济视为资本主义和修正主义的东西。在这种条件下,本来已经很简化的财政税收制度被视为“管、卡、压”的工具受到批判,所以,“简化”就成为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则。1972年财政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稿)》,连同《关于扩大工商税试点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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