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析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分析.doc

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析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分析.doc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析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分析

价格明显偏低与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中,都规定有“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涉税处理规定,但是各项规定和总局后期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均未解决税企双方普遍关注的问题,何谓“价格明显偏低”,在“价格明显偏低”行为中,哪些属“正当理由”、哪些属于“不正当理由”,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统一的认定标准和操作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大多以个人的经验和个人对政策的理解来处理,缺乏税法的严肃性。 税收法规对于价格明显偏低没有准确的规定,其实是赋予了基层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对防止税款流失、保证税收收入能足额的进入国库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主体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交易的否定,体现的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思想。 一、各主要税种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调整: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 (二)消费税: 《 HYPERLINK /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Id/714 \t /ntax/apps/case/index.php/Article/displayArticle/ArticleID/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国税发〔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 1.甲类卷烟10%;2.乙类卷烟5%;3.雪茄烟5%;4.烟丝5%;5.粮食白酒10%;6.薯类白酒5%;7.其他酒5%;8.酒精5%;9.化妆品5%;10.护肤护发品5%;11.鞭炮、焰火5%;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13.汽车轮胎5%;14.摩托车6%;15.小轿车8%;16.越野车6%;17.小客车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八条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1、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2、高档手表为20%;3、游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5、实木地板为5%;6、乘用车为8%;7、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三)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四)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zyongwxiaj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