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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作业.docx

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权案 案件背景: 2004年10月北京的《精品购物指南》在一期封面上采用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跨栏比赛的图片,北京中友百货在这一期报纸上做了封面广告。刘翔委托其律师当年11月,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单位告上法庭,提出了索赔125万元等要求。 双方辩论: 刘翔方面认为,被告此前和此后刊登的封面人物图片,在人物区和广告区之间都有一条明显的区分线,而惟独在以刘翔肖像作为封面人物的“影响2004特刊”上,刘翔的肖像照片和中友百货的广告之间没有区分线,整个背景色都是红色,所以使中友的广告就像镶嵌在刘翔的图片上。这种处理方式会使读者产生误解,认为刘翔在《精品》上给中友百货做广告。 被告则称,他们在处理“影响2004特刊”封面时,只是按照以往的惯例,考虑到刘翔获得雅典奥运会110米栏冠军新闻事件的影响,才决定以刘翔的肖像作为“影响2004特刊”的封面。刘翔图片的取得是按照新闻图片的价格从图片社购买并使用。图片下面中友百货的广告,也是按照年初签订的广告刊登协议和价格正常刊出,所以根本没有《精品》和中友百货合意侵犯刘翔肖像权的故意。被告使用刘翔图片的行为完全是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一审刘翔败诉。   “使用刘翔肖像的行为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刘翔跨栏形象与中友百货购物节之间不具有广告性质的关联性。《精品购物指南》刊登刘翔跨栏形象并非广告行为。”———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年5月25日 二审刘翔胜诉。   “千期专刊封面上,虽然不存在‘利用刘翔肖像做广告’,但就封面的整体设计所反映的整体视觉效果而言,确实足以令公众产生‘刘翔在为中友公司做广告’之误解……卓越公司与中友公司均不构成侵权,故刘翔针对此二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精品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5日 小组分析: 1.文、杨:精品报社并不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虽然针对刘翔的作品已经发表,但是刘翔作为公众人物,使用其肖像为了公??利益并没有对刘翔造成任何损失,并且也不是故意,不构成侵权。既然刘翔提起了诉讼,只需停止使用其肖像,无需赔偿。 2.王、朱:精品报社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精品报社未经刘翔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作为杂志封面,给公众一种刘翔做广告的印象,产生了不良影响,并且与中友百货合作,获取商业利益,完全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犯,应当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3.总结: 精品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受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为消除精品报社这一侵权行为给刘翔人格带来的商业化负面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理所应当,故应令精品报社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刊登致歉声明;考虑到因千期专刊的发行使刘翔人格在较广泛的社会范围受商业化侵害,存在一定的侵权后果,而且刘翔本人对此并无过错,所以在赔礼道歉之外,还应当令精品报社赔偿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刘翔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受有经济损失,故对其此项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专刊已经发行,精品报社在专刊封面使用刘翔肖像的行为已经完成,故刘翔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显然不现实,无法得到支持;由于在不构成侵权的条件下可以对肖像进行使用,故刘翔无权要求精品报社一概停止使用其肖像,更无权要求精品报社停止使用不构成侵权的专刊中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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