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6月份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日资料.docVIP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6月份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日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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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6月份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日资料.doc

第  PAGE 2 页 共  NUMPAGES 2 页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6月份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日资料 一、业务提醒 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的企业(除交通运输企业外),凡到地税部门办理代开发票(如租金、利息等)业务时,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申报时,不得作为预缴税款扣减。 二、关于填报《矿产品及再生资源情况表》的通知 根据苏国税函(2009)142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7月份申报期(所属期2009年6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填报《矿产品及再生资源情况表》。自行网络申报的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填报《矿产品及再生资源情况表》;代理申报的纳税人,可登录无锡国税网站下载表格或到各个代理点领取纸质表格填写后报送。对不涉及矿产品及再生资源的纳税人,也必须填报该表格(零申报),否则,纳税申报不成功。 《矿产品及再生资源情况表》见本月税法公告解读资料的附件1 三、出口退税事宜 1、请企业于每月25日后及时在“无锡国税外网-涉税公告-高新区局”项下查询出口退税疑点数据,并尽量在次月5日前进行疑点处理,以避免系统拥堵。 2、特别提醒:2008年度出口退税审核疑点的处理将在本月底结束,对逾期未处理的疑点将视同内销征税,请相关企业务必重视,及时处理。 关于S335疑点的处理办法:请查阅5月份税法公告会相关内容。 3、出口应征税、出口未申报、出口逾期申报数据已挂无锡国税外网,请企业于6月2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七科。 4、为保证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的顺利读入,请企业务必确保优盘质量,并将申报文件存于根目录下。 5、原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外网—进出口处—数据发布栏目的出口退税审核疑点信息、出口退税未申报预警提醒,发布至2009年6月,2009年7月起不再通过外网发布,全部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直接向企业点对点发送。 上述信息必须为“网上办税服务厅”注册用户方可接收。请尚未注册的出口企业尽快登陆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注册,以确保成功接收有关信息。 6、请继续关注退税率的变化,及时更新商品码库。 四、增值税有关??策 (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第158号) 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完善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第144号) 1、自2009年6月1日起,新办工业企业(指生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非商业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主管税务机关经案头审核、实地查验等,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预认定(暂认定)。 2、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暂认定)的工业企业,预认定期限未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加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第102号) 1、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等,对无证据证明企业存在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为的,可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在六个月内实行跟踪管理。 2、对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跟踪管理期间重点监控该类企业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等情况。 3、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六个月跟踪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发现问题的次月1日起转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实行辅导期管理。   (1)、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有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行为的。 4、2009年6月1日前已实行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并在原辅导期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管理。 (四)、20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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