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办法113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1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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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办法113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130

PAGE  PAGE 10 附件1: 德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制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负责制定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工作方案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年度发展计划。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原则上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公司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六条 申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高管和董事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或投资经验,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投资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工作人员须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股权投资。 (二)债权投资。 (三)资本投资咨询。 (四)短期财务性投资。 (五)受托资产管理。 (六)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八条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起人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在县(市、区)金融办指导下,拟订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省、市有关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章程,承担相应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 (四)拟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八)法定验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任职资格等有关情况。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并拟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书。 (二)县(市、区)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承担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八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会同工商,联合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公司等部门对县(市、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民间资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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