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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选编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企业:;二个比喻;2008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报告;内资企业1;内资企业2;私营企业1;私营企业2;2002-2008年全国个体工商户数发展情况;港澳台居民个体户;外商投资企业1;外商投资企业2;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共6章48条。),个体工商户的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二者形式上区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实质上区别:主要是雇佣人数。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应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其他方面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享有的权利似乎更广泛些,严格区分有一定困难。但是,从趋势来看,个体工商户将成为一个历史名词,我们重点介绍一下个人独资企业。; 背景:个人独资企业法在2000年出台实施,被铺天盖地的媒体称为“一元钱做老板”。这一个非常响亮而有诱惑力的口号,激起人们对个人创业的无限遐想。当时,各地媒体记者就守在工商局门口,结果全国第一个进行登记的人,是北京的吴坤岭,它创办的是“知本家投资顾问事务所”用他自己的话说,就“一不小心成了名人,现在来找我的人特别多,……”。;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个独企业的设立条件是: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应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为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业的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价值
1.优点:
第一,经营灵活;
第二,法律规制相对宽松;
第三,可以充分保持营业秘密。
2.缺点:
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
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
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案例;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问题:顾勇的以上想法合法吗?;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依法纳税的义务
3、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
4、依法用工的义务
5、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6、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案例;问题; 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宏达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 ,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第一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辩称,宏达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应驳回原告对徐州宏达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对欠款事实及还款计划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应由谁承担责任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原告方认为合同双方是原告和被告徐州水泵厂,而不是其投资人李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在其不能清偿的范围内,由其投资人王某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徐州水泵厂则辩称,徐州水泵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02年11月由原投资人李某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双方的协议,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原投资人李某承担。
被告李某认为该债务系企业债务,仍应由企业承担而不应由其个人承担。 ; 认为应由第二被告原业主李某承担责任。
因为投资人李某将个人独资企业整体出让给王某,企业形式虽未变,但投资主体变了,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原本就是原投资人的个人行为,转让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的则是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以企业名义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归属于原业主个人,受让人王某给付对价取得该企业,他无权对原企业债权主张权利,也没有义务偿还原企业的债务。基于以上理由,应判令原投资人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第三种意见;法院判决[第二种意见]; 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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