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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损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界定;;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已将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认了它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法律地位。
(2)过错推定原则。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过错推
定原则的合法地位。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
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
公平的原则,来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
适当的补偿。《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
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
法律依据。
(4)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
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无过错也要承
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 ;所受到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依以上归责原则,导致学校事故责任认定不清,
不论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教育改革和发
展,还是对法律精神的捍卫和法治国家建设都将带来
严重的消极影响。
;(二)《办法》关于学校事故归责原则的规定:
《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
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
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
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
主要原因,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主要是
过错原则。具体表现如下:
①校方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损害有直接发因果关
系,应承担民事责任;②校方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该
;过错与损害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不承担民事
责任;③在共同侵权(几方面的过错一同致人
损害)或者混合过错(校方和学生方都有过错
共同致人损害)等情况下,校方的责任大小与
其过错程度相应。
;三、校方有过错的学校事故;失”居多,而较少“故意”。因校方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引发的学校事故,校方负有教育、管理上的过失责任
(二)《办法》对因校方有过错而造成学校事故的
列举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
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
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
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
;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
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
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
生参加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
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
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必
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出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
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
果加重的。
;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
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
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会员在占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
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
11、对未年人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
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生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
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人学生因脱离监护人
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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