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律用语中的“款”和“辩”——以《天圣令》与吐鲁番出土文书为中心.doc

唐代法律用语中的“款”和“辩”——以《天圣令》与吐鲁番出土文书为中心.doc

  1. 1、本文档共1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唐代法律用语中的“款”和“辩”——以《天圣令》与吐鲁番出土文书为中心

唐代法律用語中的“款”和“辯”——以《天聖令》與吐魯番出土文書為中心 发布日期:2015-06-30 原文刊于 唐代法律用語中的“款”和“辯” ——以《天聖令》與吐魯番出土文書為中心 黃正建 原载《文史》2013年第1辑 ? 一、問題的提出——兼論天聖《獄官令》中的“辦” ? “款”和“辯”是唐代法律文書中的重要用語,在法典中也可見到。當代學者對此有過零散解釋 HYPERLINK /ddyj/ddyj_wjnbcstsyjs/201506/2055635.shtml \l _ftn1 \o [①],但似無統一的、系統的硏究。筆者對此問題產生興趣,源於新發現的北宋《天聖令》中有關令文。 《天聖令》卷第二七《獄官令》宋35條云:“諸問囚,皆判官親問,辭定,令自書辦。若不解書者,主典依口寫訖,對判官讀示” HYPERLINK 5:8443/wcm/app/editor/editor/fckeditor.jsp?InstanceName=TRS_EditorToolbar=44633SiteId=68Version=1ItemCount=44excludeToolbar= \l _ftn2 \o [②]。點校並復原者雷聞將本條令文全文復原為唐令,並寫“說明”云: 按:本條,《唐令拾遺》據《宋刑統》卷二九復原為第二十七條,文字與《天聖令》“宋35”條略同,唯“令自書款”,《天聖令》作“令自書辦”。《天聖令》“唐9”條云:“公罪徒,並散禁,不脫巾帶,辦定,皆聽在外參對。”其中的“辦定”,在《宋刑統》卷二九《斷獄律》引《獄官令》中即作“款定”,可見《宋刑統》往往將《唐令》中的“辦”改為“款”字。另,“書辦”一詞又見《天聖令》“唐10”條 HYPERLINK 5:8443/wcm/app/editor/editor/fckeditor.jsp?InstanceName=TRS_EditorToolbar=44633SiteId=68Version=1ItemCount=44excludeToolbar= \l _ftn3 \o [③],因此本條我們姑依《天聖令》作“書辦”。 雷聞在這裡只是將《天聖令》與《宋刑統》里所引《令》進行比較,然後決定採用“辦”字。但是在《唐律疏議》中也有類似表述,是不能不提到的。按:《唐律疏議》卷九《職制律》總第111條“疏議”曰:“依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上獄案辯定須斷者三十日程。’” HYPERLINK 5:8443/wcm/app/editor/editor/fckeditor.jsp?InstanceName=TRS_EditorToolbar=44633SiteId=68Version=1ItemCount=44excludeToolbar= \l _ftn4 \o [④]。這里所謂的“令”指《公式令》。同是《唐律疏議》卷二七《雜律》總446條“疏議”曰:“曹司執行案,各有程限,《公式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上獄案,辯定後三十日程。’” HYPERLINK 5:8443/wcm/app/editor/editor/fckeditor.jsp?InstanceName=TRS_EditorToolbar=44633SiteId=68Version=1ItemCount=44excludeToolbar= \l _ftn5 \o [⑤]。兩處表達雖略有不同 HYPERLINK 5:8443/wcm/app/editor/editor/fckeditor.jsp?InstanceName=TRS_EditorToolbar=44633SiteId=68Version=1ItemCount=44excludeToolbar= \l _ftn6 \o [⑥],但都使用了“辯定”而非“辦定”。 當然還有“辨定”的寫法。《唐六典》卷一《三師三公尚書都省》“左右司郎中”職掌中有關上述程限的表述是:“小事五日,(謂不須檢覆者。)中事十日,(謂須檢覆前案及有所勘同者。)大事二十日,(謂計算大簿帳及須咨詢者。)獄案三十日,(謂徒已上辨定須斷結者。)” HYPERLINK 5:8443/wcm/app/editor/editor/fckeditor.jsp?InstanceName=TRS_EditorToolbar=44633SiteId=68Version=1ItemCount=44excludeToolbar= \l _ftn7 \o [⑦]。《唐令拾遺》即據此復原為唐《公式令》三十八條 HYPERLINK 5:8443/wcm/app/editor/editor/fckeditor.jsp?In

文档评论(0)

shuwkb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