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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用语中的“款”和“辩”——以《天圣令》与吐鲁番出土文书为中心
唐代法律用語中的“款”和“辯”——以《天聖令》與吐魯番出土文書為中心
发布日期:2015-06-30 原文刊于
唐代法律用語中的“款”和“辯”
——以《天聖令》與吐魯番出土文書為中心
黃正建
原载《文史》2013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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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兼論天聖《獄官令》中的“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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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和“辯”是唐代法律文書中的重要用語,在法典中也可見到。當代學者對此有過零散解釋 HYPERLINK /ddyj/ddyj_wjnbcstsyjs/201506/2055635.shtml \l _ftn1 \o [①],但似無統一的、系統的硏究。筆者對此問題產生興趣,源於新發現的北宋《天聖令》中有關令文。
《天聖令》卷第二七《獄官令》宋35條云:“諸問囚,皆判官親問,辭定,令自書辦。若不解書者,主典依口寫訖,對判官讀示” HYPERLINK 5:8443/wcm/app/editor/editor/fckeditor.jsp?InstanceName=TRS_EditorToolbar=44633SiteId=68Version=1ItemCount=44excludeToolbar= \l _ftn2 \o [②]。點校並復原者雷聞將本條令文全文復原為唐令,並寫“說明”云:
按:本條,《唐令拾遺》據《宋刑統》卷二九復原為第二十七條,文字與《天聖令》“宋35”條略同,唯“令自書款”,《天聖令》作“令自書辦”。《天聖令》“唐9”條云:“公罪徒,並散禁,不脫巾帶,辦定,皆聽在外參對。”其中的“辦定”,在《宋刑統》卷二九《斷獄律》引《獄官令》中即作“款定”,可見《宋刑統》往往將《唐令》中的“辦”改為“款”字。另,“書辦”一詞又見《天聖令》“唐10”條 HYPERLINK 5:8443/wcm/app/editor/editor/fckeditor.jsp?InstanceName=TRS_EditorToolbar=44633SiteId=68Version=1ItemCount=44excludeToolbar= \l _ftn3 \o [③],因此本條我們姑依《天聖令》作“書辦”。
雷聞在這裡只是將《天聖令》與《宋刑統》里所引《令》進行比較,然後決定採用“辦”字。但是在《唐律疏議》中也有類似表述,是不能不提到的。按:《唐律疏議》卷九《職制律》總第111條“疏議”曰:“依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上獄案辯定須斷者三十日程。’” HYPERLINK 5:8443/wcm/app/editor/editor/fckeditor.jsp?InstanceName=TRS_EditorToolbar=44633SiteId=68Version=1ItemCount=44excludeToolbar= \l _ftn4 \o [④]。這里所謂的“令”指《公式令》。同是《唐律疏議》卷二七《雜律》總446條“疏議”曰:“曹司執行案,各有程限,《公式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上獄案,辯定後三十日程。’” HYPERLINK 5:8443/wcm/app/editor/editor/fckeditor.jsp?InstanceName=TRS_EditorToolbar=44633SiteId=68Version=1ItemCount=44excludeToolbar= \l _ftn5 \o [⑤]。兩處表達雖略有不同 HYPERLINK 5:8443/wcm/app/editor/editor/fckeditor.jsp?InstanceName=TRS_EditorToolbar=44633SiteId=68Version=1ItemCount=44excludeToolbar= \l _ftn6 \o [⑥],但都使用了“辯定”而非“辦定”。
當然還有“辨定”的寫法。《唐六典》卷一《三師三公尚書都省》“左右司郎中”職掌中有關上述程限的表述是:“小事五日,(謂不須檢覆者。)中事十日,(謂須檢覆前案及有所勘同者。)大事二十日,(謂計算大簿帳及須咨詢者。)獄案三十日,(謂徒已上辨定須斷結者。)” HYPERLINK 5:8443/wcm/app/editor/editor/fckeditor.jsp?InstanceName=TRS_EditorToolbar=44633SiteId=68Version=1ItemCount=44excludeToolbar= \l _ftn7 \o [⑦]。《唐令拾遺》即據此復原為唐《公式令》三十八條 HYPERLINK 5:8443/wcm/app/editor/editor/fckeditor.js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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