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3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商法学总论11
商 法 学;一、教学内容与课时分配;二、指定教材和参考资料;参考资料:
① 《德国民商法导论》
[德] 罗伯特·霍恩等 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版
② 《德国商法》
[德]C .W.卡纳里斯 著
法律出版社2006版
③ 《法国商法》(第一卷)
[法]伊夫·居荣著
法律出版社2004版
④ 相关法律法规 ; * 查找资料的方法:;商 法 学 总 论;第一章 商法概述;本章内容结构:;一、商的观念;;;朱元璋曾下令:;事情的一种表述:;事情的另一种表述;;;;二、商的词义;;总结:;
商的外延
1.第一种商,也为 “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
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票据,海商事交易。
2. 第二种商,也称 “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货物运输、仓储、代理、行纪、居间等商事中介。
;;内涵: ;;三、商法的概念与范围;商法的范围(续);4、本课的观点(应然的完整体系,而不是本课程要讲的内容)
(1) 商事主体组织法,主要包括企业法、公司法、合伙法、独资企业法等。
(2)商事主体行为法,主要包括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拍卖法等法律。
(3)商事交易规则法,主要包括商业登记法、海商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
(4)商事权利救济法,主要包括仲裁法、破产法。;四、商法的特征;2.技术性。
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3.营利性。?
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4.国际性。
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
5.发展性。;五、商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 商法的演进 ;一、古代的商事法----罗马法时期
二、中世纪商法-------自治法、习惯法
三、近代商法-------法典化时期
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法国、德国、折衷模式
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瑞士、意大利
四、当代商法
五、我国商法的历史发展;一、罗马法时期;二、欧洲中世纪的商法 ;; “传统的法律,程序拘泥而狭隘,仍使用神判法、司法决斗,其法官是从农村居民中选拔出来的,这种法律只是一些逐渐形成的惯例,其作用是处理以耕种土地或以土地所有权为生的人们的关系,而不能适应以工商业为生计的人们。商人们需要有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一种更为迅速、更不依赖偶然性的证明方法,需要熟悉受审者的职业情况,能够凭借对案情的知识迅速结束争论的法官。;; 无疑地,我们必须从这里来追溯某些法庭的起源。在英国这种法庭有一个很生动的名称叫‘灰脚法庭’,这是因为到法庭进行诉讼的商人,脚上还沾染着旅途的灰尘。不久,这种特别法庭就成为公众和权威所认可的固定的法庭。……在所有的国家里都先后设立了这样的法庭。……”
---------[比] 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 p487-488 ;三、近代商法;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几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那么多的胜利…… 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拿破仑·波拿巴;2.德国
1861年,《普通商法典》(旧商法),是采用法国立法例,即主观主义原则。
1897年,《德国商法典》(新商法)。
德国新商法与旧商法有本质区别,同样也区别于法国商法。不同之处在于它采用主观主义原则,以商人观念为基础,这和法国商法采用客观主义原则,以商行为观念为基础是不同的。因此开创了德国商法法系。;四、现代商法;(一)、法典化;2、联邦德国商法典;3、日本商法典;(二)、无商法典;2、英国;3、美国;*启示:;补充 :;1、在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私法性质的商法,也不存在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商法学。中国近代的商法不是由古代封建社会发展而来的,而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3、在我国法制史上中国商法产生于二十世纪初期,但是,中国人对于商法的关注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后就已经开始了。
为适应民族私营工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政府也曾于1904年初颁布《钦定大清商律》一般都认为,这是近代中国商法的起源。;1904年初颁布《钦定大清商律》;4、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对商业也实行计划管理,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垄断了商业,整个经济在层层行政指令之下都失去了“民”的性质,无需民法亦可运行,商法同时也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商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完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