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三票据法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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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三票据法文本

Page1 Page15 商法(三) 票据法文本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票 据 概 述 一、 票据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金钱债权证券 2、要式证券 3、文义证券 4、无因证券 5、完全有价证券 三、类别 1、汇票、本票、支票 2、记名票据与无记名票据 我国仅支票可以无记名。 3、自付票据与委托票据 四、作用 1、支付工具 2、汇兑工具 3、信用工具 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 一、含义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及其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是1995年《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规定我国票据制度和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基本法。2004年8月28日 删去第七十五条关于本票资格审批的规定。 此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属于广义票据法。二、特点 1票据法是特别法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法律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2票据法是强行法 3技术性 4国际统一性。日内瓦1930年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 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第三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一 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  票据关系是由于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 1、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2、基于票据行为产生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3、与基础关系分离 (三)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指在票据出票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当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 非基本当事人 是指在出票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主体,包括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 二、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一般是基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1)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资金关系和3)票据预约关系等内容。 三、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1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 性质上,是单方行为。 所有的票据行为均以出票为其他票据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所以出票为主票据行为,将由主票据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行为,如背书、承兑、和保证等行为称为从票据行为。 2票据行为的特征 要式性 无因性 独立性 在同一票据上有多种票据行为存在时,各种票据行为依据各自在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内容,独立发生效力,一种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例如当票据具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时,不影响其他人签章的效力。 (二)票据行为的条件 1实质要件 指票据当事人须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真实的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 票据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票据的记载事项由票据法统一规定,可以分必须记载的事项、选择记载的事项和不得记载的事项三类。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1、含义: 票据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的行为。 委托代理与显名代理。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 2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 超越代理权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如果被代理人就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部分同意承担票据责任,其追认有效。 第四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付款受到拒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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