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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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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关于本保险合同1.1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1.2投保范围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3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保障责任2.1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2.2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1),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见7.2)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注: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害身故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2.4责任免除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见7.3)、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8)、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7.9)、探险活动(见7.10)、武术比赛(见7.11)、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7.12)、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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