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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答案讲解
【案例一】
张某于2001年6月被兴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聘任为业务经理。2001年10月,张某负责的一家美国客户发来传真,称急需一批羽绒服,总量为5000件,愿以每件人民币500元购入,并需于11月底以前到货。张某接到传真后即开始联系货源。张某的朋友何某正好开了一家服装厂,专门从事羽绒服制作。张某与何某取得联系后,何某称货源没问题,但是提议由其妻子所开的福来外贸公司接下这笔单子,并按照所获利润的30%给张某好处费。张某经不住诱惑,接受了何某的建议,随后致电美国客户,称时间紧急,本公司一时难于组织货源,并推荐美国客户与福来公司接洽。最终福来公司与美国客户以每件人民币480元的价格成交,福来公司获利50万元,并依约支付张某好处费15万元。次年6月,兴义公司董事长偶然得知此事,向董事会、监事会作了汇报后,决定解除张某的职务,并要求张某将所获15万元好处费交给公司。张某不予理睬。兴义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将所得15万元交给公司,并赔偿公司损失5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若兴义公司直接与美国客户成交,因组织货源成本较高,可获利40万元。
问题:
(1)《公司法》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 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HYPERLINK /topic2010/cdpczr/承担赔偿责任。
第 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张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经理的竞业禁止???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并不限于具体的经营行为,为他人提供对本公司有价值的商业情报、商业机会,同样构成竞业禁止。因为该行为使公司丧失了本应得到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兴义公司董事长的决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问题,至于赔偿,要看公司与张某是否签署过类似竞业禁止方面的协议,如果协议明确约定此种情况下张某应赔偿公司损失并退缴所得,公司董事会的决定才是合理的,而且要有证据证明损失情况。如果没有约定,法院能否支持退缴所得,可能有争论,我认为应当退缴.
(4)如何确定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说明理由。
《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作为竞业禁止的特殊条款应当优先适用。在 董事、经理将所得退还公司以后,如果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或公司并未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就不再适用《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只有在公司损失未得到弥补的情况下,才适用第150条的规定,并且赔偿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到本案,张某的行为造成兴义公司实际损失约40万元,在退还公司所获好处费15万元的基础上,张某还须赔偿兴义公司25万元。
【案例二】
王某为A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某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销售给C公司。A公司股东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无效,要求王某取消与C公司的销售合同,由A公司买下该批家电。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是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交易,与A公司无关,要求实际履行合同。
问题:
(1)《公司法》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此即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本案中,A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买卖五金交化产品,当然包括家电产品的买卖。王某身为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B公司的名义购销家电产品,为B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显然属于A公司的同类营业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
(3)A公司股东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不符合。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有无法律效力,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只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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