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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与实物案例第4章
第四章 跟单信用证;第一节 跟单信用证基本知识;(二)信用证的定义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所下的一般定义: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详细地说,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即付款、承兑或议付汇票)的书面保证。《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三)信用证的性质
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必须承付.;2.信用证是自足文件
《UCP600》第4条A、B款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
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UCP600》第6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案例4-1】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货物描述不一致拒付案;(四)信用证的用途
①是购买外国货物时融通资金的极好工具;
②有助于开证行向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并控制资金的用途;
③能有效为商业和有关方面在交易中提供信心和安全因素;
④若不为额外的复杂条款所累赘,信用证将成为保障出口商取得货款的常用工具。;(五)信用证的格式与内容
1.信用证的格式
516格式是国际商会配合《UCP500》的使用而推荐的跟单信用证格式,既考虑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利益,便利了国际商界的沟通,又考虑到银行的利益,方便了国际银行之间的沟通。;二、跟单信用证的当事人
(一)申请人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APPLICANT)通常是进口商。
申请人受两个合同的约束:一是与出口商所签订的进出口贸易合同;二是开证申请书。
(1) 合理指示开证。
(2) 提供开证担保。
(3) 及时赎单付款。;(二)开证行
开证行(ISSUING BANK )受3个合同的约束:①与申请人之间的付款代理合同;②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证;③与通知行或议付行之间的代理协议。开证行是信用证业务中最重要的一方,开证行的信誉、业务经验是其他当事人参与信用证业务与否的主要考虑依据。
(1)根据申请书的内容,按照《UCP500》或《UCP600》要求开证。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的指示行事,按《UCP500》或《UCP600》处理业务。
(2)取得质押的权利。
(3)付款责任。;【案例4-3】信用证伪造单据诈骗案
1. 案例介绍
我国某进口公司A与外国客商B签订了一份合同,采用承兑信用证结算。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被指定银行寄来了全套单据。开证行审单后没有发现任何不符点,于是通知A付款赎单,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办理相应付款手续。A经多方打听,认为B很有可能欺诈。因此,再三拖延,不予以办理相应付款手续,反而要求开证行予以拒付。在被指定银行的强烈合理要求下,开证行要求A同意付款。A尽管有所顾虑,但仍然办理了付款手续,开证行付款。A凭提单到目的港提取货物后,发现货物与信用证项下严重不符,只好提请仲裁,但最终未收回全部货款。;(三)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一般是出口商或中间商,是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受益人受两个合同的约束: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合同和与开证行之间的信用证。
以“证同一致”为原则。
受益人权利的兑现是以提交相符单据为前提。
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对相符单据拒付,有权向开证行提出质问并要求赔偿损失;如交单不符,可以在交单截止日到来前及时更改单据;如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一起倒闭,有权行使留置权、扣货并行使停运权。行使这些权利后,有权出售货物给他人,但必须通知进口商,如在合理时间内进口商未能付款或答复,才能售货给他人,但易腐品除外。;(四)通知行
信用证及其任何修改可以经由通知行(ADVISING BANK)通知受益人。非保兑行的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及修改时不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示其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而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 条款。;【案例4-4】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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