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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概预算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图释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对《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AGZ—10195)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修订而成。1995年以来,我国经济建设蓬勃发展,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的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层出不穷,旧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显然不适应工程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此,有必要对旧的计算规则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根据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3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定、修订项目合同“关于修订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要求,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主编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修订。修订工作是从2002年初开始,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专家对1995年版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实施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各地实施以来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经过初稿、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等阶段的工作,并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完成了《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报批稿及条文说明,2005年4月15日经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联合批准为国家标准GB∕T5035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一) 编制原则
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
既要保持建筑面积计算的连续性,又要考虑满足这些年来建设工程技术发展的需要,对原建筑面积规则中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并补充和完善新技术的建筑面积计算;
满足建筑工程计价的需要;
考虑我国建筑面积计算的习惯做法又要尽可能适当考虑国际通用做法;
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二) 编制依据
95年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房产测量规范》(GB/T7986-2000);
近年来建设工程技术的科研成果。 ; 新修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本规法算你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共分为三章五十三条,其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有24条,对应的条文解释也有24条。
对规范条文的理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基本规则(单层、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高度2.2m,净高在2.1~1.2m之间,净高不足1.2m,空间利用与否)
2.建筑物内面房间空间分隔等的处理。如:大厅、回廊、井道、楼梯、书库立体仓库等
3.建筑物外围四周空间的利用问题。如:阳台、挑廊、走廊、雨棚、架空通廊、连廊等
4.建筑物在地下部分空间的利用问题。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地下人防空间等。
5.建筑物在屋顶的空间利用问题。如:楼梯间、电梯间,屋顶水箱、花架等。;第一章 总则
包括制定计算规范的目的与作用、适用范围和科学合理的计算原则等。
第二章 术语
建筑面积计算中涉及的名词术语,包括层高、架空层、走廊、挑廊、檐廊、回廊、门斗、建筑物通道、架空走廊、勒脚、围护性幕墙、装饰性幕墙、落地橱窗、阳台、雨蓬、地下室、半地下室、变形缝、永久性顶盖、飘窗、骑楼、过街楼等共25条术语。 ;*;*;*;*;*;*;第三章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规定了应计算建筑面积和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以及如何计算的要求。该章内容共设条文二十四条。
(一)关于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规定单层建筑物、多层建筑物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高度(空间、净高),利用,围护结构及永久性顶盖这些基本条件。 ; (二)关于计算全面积的范围。规定应是人们生产、生活中经常活动和保证人们正常活动的建筑空间部位。包括下列内容:
单层建筑物高度超过2.20m者。(3.0.1条)
单层建筑物中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其净高超过2.10m部位。(3.0.1条)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的,层高超过2.20m者。(3.0.2条)
多层建筑物,层高超过2.20m者。(3.0.3条)
多层建筑坡屋顶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3.0.4条)
;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层高超过2.20m者。(3.0.5条)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3.0.6条)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层高超过2.20m者。(3.0.7条)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层高超过2.20m者。(3.0.8条)
立体书库、仓库、车库,层高超过2.20m者。(3.0.9条);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层高超过2.20m者。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檐廊、层高超过2.20m者。(3.0.11条)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超过2.20m者。(3.0.13条)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层高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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