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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介绍讲解
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介绍
一、????欧洲联盟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
欧洲联盟对车辆产品建立了统一的型式批准制度,该制度同时涉及整车产品和车辆零部件与系统的型式批准,其中整车产品按照车辆种类分为汽车产品(M、N、O类车辆)、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轮式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欧盟对这三类整车产品分别制定和实施了不同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其中对汽车产品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及其发展详见表1:
表1??欧洲联盟汽车产品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
车辆产品种类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基础指令)指令修订本具体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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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M、N、O类车辆)70/156/E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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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型式批准方面各成员国的法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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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6/EC《建立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和用于这类车辆的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批准框架的指令》
(2007/46/EC的实施日期为:2009年4月29日,自该日起,欧盟原汽车产品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70/156/EEC及其修订本被撤销)78/315/EEC
78/547/EEC
80/1267/EEC
87/358/EEC
87/403/EEC
92/53/EEC
93/81/EEC
95/54/EC
96/27/EC
96/79/EC
97/27/EC
98/14/EC
2000/40/EC
2001/56/EC
2001/85/EC
2001/92/EC
2001/116/EC
2003/97/EC
2003/102/EC
2004/3/EC
2004/78/EC
2004/90/EC(实施措施)
2004/104/EC
2005/49/EC
2005/64/EC
2006/96/EC
2007/37/EC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欧洲联盟对M1类车辆(即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及某些由M1车辆改装的特种车,诸如:某些防弹车辆、旅居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开始强制实施各成员国统一的整车型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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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各个成员国对其它类车辆,即:大客车(M2、M3类车辆)、载货车(N类车辆)、挂车(O类车辆)实施各自的整车强制认证和注册制度,即各国都各自在其有关车辆交通的法典中都规定了这些类别车辆应满足的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法规项目要求,经其政府主管部门对车辆经过整车型式批准,确认其满足这些法规要求,车辆才能被准入,才能在该国进行注册、上路行使,这也称之为各国的国家整车型式批准方案??但各国的国家方案彼此之间的差别逐渐变得越来越小,并逐渐协调统一到欧洲联盟在70/156/EEC及其修订本中制定的整车型式批准方案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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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5日,欧洲联盟议会及理事会发布EC指令2007/46/EC《建立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和用于这类车辆的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批准框架的指令》。该指令的发布和实施意味着欧洲联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和准入制度的重大变革,将欧盟对M1类车辆的统一整车型式批准制度扩展到其它车辆类别(M2、M3、N、O类),即:对所有M、N、O类车辆在欧盟实施统一的整车型式批准制度,所有的M、N、O类车辆在欧盟27个成员国的任何一国所获得整车型式批准,其它欧盟国家必须予以承认,无需再进行其它的认证或批准,这一变化对我国汽车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具有重大影响力。2007/46/EC
修订本:
(EC) 1060/2008
(EC) 385/2009
(EC) 371/20102009年7月13日,欧盟政府又发布新法规:(EC) 661/2009“就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它们所使用的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一般安全性的型式批准要求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法规”,该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意味着欧洲联盟对其汽车产品技术指令体系和型式批准制度继发布实施新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后的又一次重大的变革。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汽车产品进入欧洲联盟市场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EC) 661/2009的核心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简化现行的欧盟车辆型式批准体系,撤消现行的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中50项安全和环保零部件单项技术指令,直接用相应的联合国ECE汽车技术法规代替,以适应欧盟进一步融入国际化的进程。具体项目见表2中带?*?号的项目;
进一步提高车辆的安全要求,增加具有先进安全技术的部件和装备,对车辆提出新的技术要求。
二、欧盟汽车零部件和系统技术指令
除了上述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外,原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现在的欧洲联盟还针对这些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制定了涉及安全、环境保护和节能等方面的EEC(EC)单项技术指令,并根据这些技术指令开展对车辆产品的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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