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法律制度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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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法律制度讲解

两汉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汉代法律制度;;  黄老学说是道家两个学派。黄指黄帝之学,老指老子的学说。黄帝之学是在战国时期形成的一个学派,也是道家中的一派。它与老子学说的根本区别是:黄帝之学不仅讲道,而且讲法。黄学代表作品《黄帝四经》。老学是指《老子》的思想。它推祟无为,认为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老子的“无为”为无不为、无不治。汉初把黄老糅合在一起,成为当时统治阶级的政治指导思想。 ;黄老之学对汉初立法的影响;约法省禁 ; 《汉书·张释之传》: 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张)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   其后有人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póu)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欤?”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 ;立法思想变化的背景; 春秋决狱;;“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太平御览》; 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 -------《通典》; 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溺流死亡,不得葬。 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汉代立法活动;;1、律 汉朝经常适用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 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 汉宣帝时,廷尉杜周在回答对他办案“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的指责时说:“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杜周传》。 ;3、科 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 谓之类例。即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腹诽之比。汉武帝时进行币制改革,大司农颜异曾经公开表示反对朝廷造白鹿皮币,但当听到别人对此事不满时,却不明确表态,而是轻微动了一下嘴唇。张汤认为,作为大臣这样做,说明其内心对皇帝的决策有诽谤之意。于是以腹诽罪论死。“自是之后,有腹诽之法比。”这里说的“有腹诽之法比”也许混淆了“法”和“比”的界限,不够确切,下述如淳的解释更能说明问题。如淳曰:“诽谓非上所行,若颜异反唇之比也。”①总之是这个案件后来成了判例,凡是类似的案件都据此比照论罪。 ;(一)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关于矜恤老幼 魏晋的规定同于汉代, 唐律中的系统规定;凡年70以上、15以下以及残疾者,犯应处流刑以下的罪,可以用金钱赎罪而不必服刑;凡80以上、10岁以下犯一般的罪可以免刑;年90以亡、7岁以下除受到连坐(唐代只有谋反、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皇权的罪才连坐)以外,虽犯死罪亦予免刑。 从宋、元、明、清一直沿用下来,到清末为止.其遗风则在民国时期犹存。1930年《中华民国刑法》规定:年80以上罪得减轻刑罚。 ;(二)刑名;(三)罪名;非正罪 僭越罪 泄漏省中语罪 2、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 欺谩、诋欺、巫罔罪 非议诏书、毁先帝罪 左道罪 废格诏书罪;3、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帝安全方面 不敬、大不敬罪 阑入宫门罪 4、镇压农民反抗,维护地主阶级专政方面 大逆无道罪 群饮罪 首匿罪 通行饮食罪 见知故纵罪;;;马融(79—166) 东汉著名的经学家,才高博洽,遍注经书,常聚徒千余人讲授经学,卢植、郑玄皆出其门下,被称为“通儒”。;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 违忠欺上谓之谩, 背信藏巧谓之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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