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19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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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 - 0 - - 49 -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企业的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本企业的货币资金情况,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或相对独立核算企业,应配备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定期岗位轮换。 第七条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出纳员不得同时保管支票和所有银行预留印鉴。银行预留印鉴由会计稽核员保管财务章,出纳员保管人名章和空白支票。 第九条 出纳员从银行购买的支票,应根据编号按顺序签发,未使用的的空白支票要妥善保管。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联一起保存在支票本内,以保持号码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应设立支票登记簿对已经使用和作废的支票要在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支票的使用管理 1、财务部门应设立支票支付复核岗位,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2、使用现金支票不论对外支付或补充库存,均须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发。 3、使用转账支票,应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持结算凭证(包括购货发票账单、收据、采购计划等),财务负责人签字,经复核后支付。 4、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逐日逐笔序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5、需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汇兑、委托收款、信用证,托收承付等结算形式办理收付款者,同领用转账支票程序。 6、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银行存款账户,任何人不得出租或出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 7、企业应定期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并由独立于出纳和登记往来账款明细账及其他会计人员,定期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调节未达账项,验证账面上期末余额的正确性。 第十一条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1、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明细分类账和台账,确定专人负责及时记账和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清理。 2、业务部门需要采用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形式办理结算时,须事先编制用款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批准后,方能办理存款手续。业务部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按照计划项目掌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外币业务管理: 1、产品销售、设备及材料物资销售、往来结算及外商投资等收入的外币,购买设备及材料物资、往来结算、市场兑换等业务支出的外币,均属外币业务管理范围。 2、外币业务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部门应确定专人,建立外币现金和外币银行存款等明细账,作好日常的外币登记,保管和核算工作。外币账应采用复币账页,作人民币和外币的双重记录。 3、外币折合汇率,一律采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月1日的市杨调剂外汇牌价。外币折合或者兑换所发生的汇兑损益按《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现金管理实行限额管理,库存现金余额不允许超出银行核定的限额; 2、收入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准擅自坐支现金、不准作为储蓄存款存储; 3、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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