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09.0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09.0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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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1987年9月3日) (87)城设字第4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 地 选 择   第五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总 平 面 设 计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 总用地面积应该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 建 筑 设 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园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十四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十五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第十六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十六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房 间 名 称净 高活动室、寝室、乳儿室2.80音体活动室3.6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十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十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十九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十九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 房 间 名 称净 高间体活动室、乳儿室1/5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1/6其它房间1/8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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