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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车私用的法律风险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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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车私用的法律风险的报告

第 PAGE 4页共 NUMPAGES 4页 关于公车私用的肇事赔偿责任问题的法律相关思考的报告 目前公司正在研究“车改”方案,针对“车改”存在的一些利弊问题,我查阅了一下相关资料和相关法律条文,具体总结如下: 1.推行“车改”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私车公用可以降低单位的买车,养车开支,节约经费,降低成本。 2. 私车公用,即职工私人产权的车辆,在履行职务或者执行自己所在的企事业单位临时指派的任务时使用。“公用”为目的,须是履行职工本人所肩负的职务或者为了完成自己所在单位指派的临时任务,即“公用”的受益人必须是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 根据《刑法》第91条2款:“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规定,如此定性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该定性与现行“车改”的主旨在于降低费用而非转嫁风险的精神一致。 3. 从法理上说,私车公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显然是用人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法理上的结论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用人单位对该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也不论工作人员在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的程度,用人单位都应当就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4. 私车公用交通肇事的损害赔偿要点 (一)、用人单位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替代责任,也是外部责任,仅针对第三方受害人适用。在用人单位对第三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首先应当适用私车所有人设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超出保险金范围,仍存在给付责任,才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关于肇事职工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首先,私车公用交通肇事中发生的职工人身损害显然属于工伤。均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职工可以兼得工伤赔付和民事赔偿。 (三)、关于私车损失赔偿问题: 私车公用交通肇事中的私车损失赔偿请求权归属于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各肇事责任人求偿。用人单位作为私车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支配人也负有向私车所有权人返还原物的义务,不能返还原物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私车所有权人实施私车公用行为的无私性特征,在私车损害事故发生后,于该私车上设定的财产保险利益,应当归属于直接受害人,即用人单位。 私车公用的出现,固然有利于公司降低费用、提高效率,但是私车公用交通肇事隐含的经济风险和可能造成的劳资纠纷,须引起我们对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视和研究,只有依法公正、公平处理私车公用肇事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才能够实现避害扬利的目的。 据公司法律顾问曾律师回复: 对于邮件中《关于公车私用的肇事赔偿责任问题的法律相关思考的报告》内容,本人非常认同。确实,公司实行车改(即特殊情形下实行私车公用)的目的不仅仅为了减少公司的成本开支及降低经营风险,而是要兼顾员工利益,实现公司与员工双方互惠共赢。这样的制度才有生命力,才能得到员工的真心拥护与支持。对于这一出发点及设计原则,本人坚决予以支持。 ????? 但是,设计这一制度的同时,不可不考虑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特殊性:那就是私车毕竟是私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属于私人性质的使用,仅仅在特殊情形下才当作公车使用。那么,如何准确地界定何时属于私车,何时视同于公车?这必须在制度设计时就予以充分的考虑与明确,以免得日后难以操作;另外,如果实行了车改后,公司当然要给予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助,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那如何界定该补助的性质,是否包含购买车辆保险的费用分摊,是否包含日常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是否包含出现事故时的维修及赔偿费用,是否包含了员工本人的人身财产赔偿费用,是否包含员工购买人身保险的费用分摊……等等,均必须明确;还有,不同岗位员工私车公用的时间长短及机会多少均可能有所不同,如何体现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助的合理性与公平性,这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 相对而言,本人更加倾向于:公司鼓励员工外出办理公务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提倡自驾车行为,并同时明确规定不同路程的交通费用报销标准或补助标准。如果员工利用私车办???公务的,公司按同等标准给予费用报销或经济补助。也许,这样的操作模式对公司来说更加简单一些? ?????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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