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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管理讲座-初步设计讲解
港口建设管理初步设计审批;港口建设基本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1)开展可研,编制工可
2)申请项目立项
3)根据批复的立项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
9)申请竣工验收。 ;审批依据
(1)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4)交水发〔2006〕330号《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 ;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电子版本
(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4)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5)岸线批复文件
(6)按规定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须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审批重点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等内容及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省厅负责省发改委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由市局负责。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1)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自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至500万吨煤炭、铁矿石、原油专用泊位项目核准由国家发改委下放至省发改委。;双院制审查
由于初步设计的审批专业性比较强,《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明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批复初步设计文件。但对于技术简单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沿海港口工程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内河港口工程,可由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审批(交水发[2006]330号)。
;双院制审查
交通运输部确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五家;省交通运输厅确定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南京瑞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原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勘测设计院)、河海大学设计院3家,共8家单位为技术审查咨询单位。;初步设计编制格式
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4月24日发布了《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110-4-2008),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与材料、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共四篇组成。 ;设计说明书
由总论、自然条件、货运量与船型、总平面布置、航道锚地与导助航设施、装卸工艺、水工建筑物、陆域形成与道路堆场、港区铁路、生产与辅助建筑物、供电照明、控制、信息与通信、给排水、采暖通风供热及动力、机修和供油、消防、环保、安全、劳动卫生、节能、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经济效益分析及问题和建议共24章节组成。;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一、港口工程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二、港口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属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三、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重大设计变更包括:
(1)平面布局(泊位布置、平面尺度)发生变更的;
(2)工程主体结构(结构型式、基础型式)发生变更的;
(3)主要装卸工艺(码头前沿主要装卸设备、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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