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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主观题提纲压缩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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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主观题提纲压缩版
邹建章
简要说明:
一、主观题有一些材料需要熟练记忆,为了方便大家携带和阅读,我制作了这个压缩版,供大家参考。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材只有六章两万多字,却包含了30分左右的分值,是司法考试15个学科教材中,单位文字含分量最高的学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属于政治,不属于法律,所以备考的主要方式是背诵。现在开始着手复习比较合适。为了方便大家学习,我根据官方的三大本大幅度压缩了一个材料,前几天已经发布。
下载地址: HYPERLINK /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81692 /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81692
三、考前一周左右,我可能还会陆续发布一些考前心理和卷四答题注意事项及相关的预测等材料。欢迎大家关注我的新浪微博和法法网微站。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在我的微博或者微站留言,我将尽自己的能力为大家回答。由于最后一段时间课程较多,所以答复不及时,希望大家谅解。我预计将在下周发布卷四主观题背诵版,供大家参考。
我的新浪微博名称是:@论述邹建章
我的微站地址:/fuser.php?mod=tauid=622
第一部分:实体法。
第一节:行政法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与这一原则相比,其他原则都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
1.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
(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合理行政原则
所谓合理,即合乎理性。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做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法律原则中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尽善尽美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即可。具体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1.公平公正对待,即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适当比例,即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
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需要注意的是,公众对行政程序的参与,并不意味着他们最终能够和行政机关一道做出决定,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行政机关手里。
3.公务回避,公务回避的要求具体而言又包括两个方面:
(1)指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着利害关系时,应该回避,这可以被看做是由实体原因引起的回避;
(2)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虽无利害关系,但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时,他也应当回避,这可以被看作是由于程序原因引起的回避。
(四)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外观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切不可混同。因为民法上的诚信是双向的,即民事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对其他当事人保持诚信;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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