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趋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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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趋向

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趋向 ????李其瑞? [摘? 要] 法学研究方法是人类进行法律认识的一种立场和途径。近代以来,法学研究方法经历了科学主义、现代性和后现代的发展过程。法学研究的现代特征表明,建立多元、综合、整体化的研究方法是历史的趋势,也是法哲学和法学家们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 ??法学方法?? 多元化?? 趋向 ?一、寻求第三条道路:对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的超越 ??? 法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是人类对法律现象认知、评判而形成的一种话语系统。然而,由于人们认识同一法律现象的方法与进路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认识结果和话语系统。这也是在关于法律的学问中之所以存在众多法学流派的方**原因。从人类法律认识的历程看,在近代实验科学兴起以前,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主要集中在直观层面,这种影响无论在古希腊哲学思想中,还是在中世纪的神学中都有所体现。文艺复兴以后,启蒙思想家们将这种倾向发展成为一种更为经典的法律认识体系。尽管这些先哲们对法律现象的具体描述有所不同,但他们却有一个共同的认识逻辑,那就是在实在法之上还存在一种可以用来评判实在法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或者是道德,或者是神意,或者是理性。因此,可以说近代以前的法学都是发端于古希腊哲学和斯多葛学派、发展于西塞罗、而昌盛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学说。其实,对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区分,充分体现着早期希腊精神中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哲人赫拉克利特断言,只有过程、变易在世界的图景中占有一席之地,“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万物由于对立而生,一切行为包括人法都要受到世界法则的控制。在此,自然法与实在法首度相别。从此以后,“这种二元对立的法之图景处于支配的地位:中世纪上帝法与世俗法的对立(但栖身于永恒法与人法之间),是古代自然与人法相对的追随,在近代则由相互抗衡的理性秩序与强制秩序所替代”。 HYPERLINK /news/editor/ewebeditor.asp?id=ContentFullScreenfullscreen=1style=standard \l _edn1 \o \t _blank [1][1](p56)从古希腊、中世纪和近代西方这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对自然法和实在法的认识来看,它们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却有着被人们称为“经典的自然法学说”的共同特征。拉德布鲁赫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自然法是不变的和普适的,适于一切时间和一切人;2、自然法借助于理性是可以认识的;3、自然法是实在法的标准。[1](p56)可见,这种自然法为主而实在法为次的二元模式在近代以前一直作为人们解释法律现象的统治性思维,而且这种二元区分实际上只具有表面特征。因为,这里的实在法是依附于自然法的、不具有**自在性质的实在法。所以,就其实质而言,近代以前人们的法律认识仍然是一元化的方**。 ????? 自然法学说的认识逻辑在19世纪后受到来自于科学主义的挑战。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及其上升为认识论的模式,使人们确信自然法使法变成了一种具有不可把握性和不确定性的东西。“法学如果想得到科学的尊严,本应从实证之物,而非以(神学的或学说的)权威或抽象思辩论据出发” HYPERLINK /news/editor/ewebeditor.asp?id=ContentFullScreenfullscreen=1style=standard \l _edn2 \o \t _blank [2][2](p184)。这种对法的全新认识源于法国哲学家孔德所创立的实证哲学,按照孔德的实证主义的方法,一切现象都服从不变的自然规律,社会现象是隶属于自然规律的。社会科学在这里只不过是自然科学的一个特殊的分支,社会规律是按照自然规律的轨迹发展的。 孔德的这种实证的思维方法被奥斯丁用来对法律问题的分析,从而使他成为法律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的对象,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亦即我们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称的规则,或者,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 HYPERLINK /news/editor/ewebeditor.asp?id=ContentFullScreenfullscreen=1style=standard \l _edn3 \o \t _blank [3][3](p13)也就是说对奥斯丁而言,法律只是一种程序,在政治社会中一条法律规则实质上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发布的一种命令。奥斯丁坚持法学研究的范围只限于对实在法的研究,而且这种研究方法仅当关注对法律规范结构的逻辑分析,不必去过问法律规范本身的好坏。 ????? 另一位分析实证主义者凯尔森则强调,真正的法学,只能是客观的把实在法规范作为唯一的研究对象,从而排除任何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心理学的因素,尤其排除价值判断因素。他强调一门科学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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