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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选编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01;何谓众筹;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4、注重创意: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要有可操作性。;构成
发起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
支持者: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
平台: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
规则
1、筹资项目必须在发起人预设的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2、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成功,发起人可获得资金;筹资项目完成后,支持者将得到发起人预先承诺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支持者。
3、众筹不是捐款,支持者的所有支持一定要设有相应的回报。;何谓集资和非法集资;集资是融通资金的方式之一。
集资是从企业内部获得资金,让自己下属拿出钱来入股就是集资。
金融活动的生命在于企业规模扩张冲动和社会资金投资冲动之间的相互需求。一方面,现代工商业及金融业发展往往需要通过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闲置社会资金,通过资源互补实现企业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社会上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具有天生的投资增值需求。上述两种冲动的相互满足除通过银行吸储贷款实现之外,还可以通过企业直接向社会集资实现。由于集资活动天生具有投资者先支付对价后收取回报的信用性,以及投资者与资金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所以集资活动在组织上述两种冲动对接的过程中,其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对最大限度避免资金运作失败风险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够保护社会投资者的目标上达到合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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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02;1.债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1)是否形成资金池。如果众筹平台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从而使投资者资金进入众筹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种情况下,众筹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2)是否存在不合格的借款人的不合格募资行为。即一些平台存在未尽到对募资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或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募资人在平台上以多个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募资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这些募资人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而众筹平台对此也存在一定责任。
(3)是否属于“庞氏骗局型”募资。即个别众筹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回报项目,并采用以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此类模式涉嫌非法集资存款,甚至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2.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采取向不特定的公众募资的方式,以及募资对象是否超过200人从而达到了公开募集地步。对此,有部分股权众筹为了回避该问题,而利用众筹平台对投资人采取了实名认证等方式,并在这些认证后的投资人中进行募资,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从而回避非法集资等问题。但这种方式是否能彻底解决“公开”与“不特定”的问题,以及是否真的杜绝了非法集资的风险,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我们看到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如果套用2014年3月31日的规定,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3.对于回报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从操作方式上讲,该种模式采用的是传统的预售和团购结合的形式,多采取实物而非资金作为回报。所以,如果平台运作比较规范,能对项目发起人的资质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则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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