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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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确保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全国学籍系统)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七星关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电子学籍管理遵循学生、学校、学籍三位一体原则,学生在实际就读学校获得学籍。 第四条 在全国学籍系统中为每名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终身使用的学籍号,并以学籍号为基础形成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阶段的终身电子学籍档案。 第五条 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要求统一推行学生学籍卡,逐步为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配发学生学籍卡,记录学生相关信息,实现学生身份识别、考勤、转学、就餐等业务管理。学籍卡号为学生学籍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各项规定,负责学校所有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一)学校校长是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组织学籍管理员、班主任、学生及家长完成电子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更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以下业务管理工作: 1.审核学生学籍; 2.审核关键信息变更; 3.审核学籍校内变动、转学、其他异动等; 4.查看、统计各种学生数据。 (二)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校校长、分管学生学籍校领导的管理和指导下,承担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和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班主任完成相应电子学籍管理,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以下业务管理工作: 1.录入在校学生、小学一年级新生、外省转入学生、来华归国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2.确认、核实本校学生学籍信息,在校领导审核学生学籍后上报区教育局信息中心; 3.承担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和其他学???异动,实时更新学籍系统信息; 4.实施学生毕业、结业信息处理; 5.按招生计划完成本校招生后的学生学籍信息处理;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三)班主任工作职责 1.组织采集并核实本班级学生信息; 2.沟通联系家长(监护人),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 3.更新维护本班级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 家长(监护人)职责 1.配合学校和班主任完成学生信息采集; 2.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纸质信息须经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 3.学籍信息存在问题的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当提供问题学籍相关证明,配合学校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4.学生因转学或其他原因离开原来学校的,家长(监护人)应当到学校办理相关离校手续,提出申请,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电子学籍建立 第八条 电子学籍建立包括小学一年级新生建立电子学籍、在校生注册建立电子学籍。每年通过新生注册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学前教育阶段已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直接调取学籍档案),学籍信息校验、查重、问题学籍处理流程与方式与在校生建立电子学籍相同。在每学年开学后二十天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 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家长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或社区出具的无户证明、接种证、暂住证等相关手续,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取得户籍后,按身份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变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教育部申请正式学籍号。 第九条 学籍信息入数据库后,经学校和区教育局信息中心审核通过,上报到教育部。教育部通过公安部身份认证服务系统进行学生身份验证,验证无误的学生再在全国学生数据库中进行学籍查重。对通过身份验证且无重复学籍的学生分配全国唯一的学籍号,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对存在身份验证错误和重复学籍的学生,将退回学校进行问题学籍处理。 第十条 学校应当及时解决问题学籍,严格审核,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和准确。问题学籍分为身份证错误、身份证重复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重复三种情况。学校可采取的处理方式分为删除、佐证和变更,两方及两方以上的佐证都审核通过时,进入仲裁处理。佐证和变更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校必须在毕业升学前解决完成六年级和初三毕业生问题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相关证明材料分为身份信息和就读信息两部分,身份信息以公安户籍为准,就读信息以学校(或教育局)出具为准。 第四章 学籍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其他学籍异动等。 第十四条 学籍信息维护。 (一)学生日常管理中,对学生基本信息表中非关键信息:学生家庭成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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