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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光科技大学弱势学生助学金实施办法

學務B65  PAGE \* MERGEFORMAT 2 僑光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民國99年11月18日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議制訂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 本校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助學金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補助。 二、學雜費收入提撥之學生就學獎補助金。 第 三 條 助學金補助標準: 第一級:家庭年收入低於三十萬元以下者,補助三萬五仟元。 第二級:家庭年收入超過三十萬元,低於四十萬元者,補助二萬七仟元。 第三級:家庭年收入超過四十萬元,低於五十萬元者,補助二萬二仟元。 第四級:家庭年收入超過五十萬元,低於六十萬元者,補助一萬七仟元。 第五級:家庭年收入超過六十萬元,低於七十萬元者,補助一萬二仟元。 第 四 條 助學金分攤金額: 一、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收入在四十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 一萬四仟元。 二、第三、四級申請對象(超過四十萬元至六十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一萬元。 三、符合前述第一級至第四級申請對象不足之差額及第五級申請對象(超過六十萬元至七十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 四、若所核發之助學金為補助金額的二分之一,教育部補助金額則為應負擔金額的二分之一。 第 五 條 與弱勢學生助學金有關之行政作業規定如下: 一、本助學金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二、申辦學生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範圍為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則加計其配偶;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單親家庭、家暴困境、失聯或服刑等者,得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簽核後,方可放寬家庭收入計列範圍。 三、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四、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第 六 條 助學金申請資格: 一、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其家庭年收入低於七十萬元,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操行成績七十分以上之學生。 二、願意接受學務處輔導者。 三、已申請下列任一項補助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一)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 (二)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原民會原住民大專院校獎助學金、臺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助學金、教育部失業家庭子女補助、行政院勞委員會勞工子女助學金、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退輔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等)者。 四、申請合格當學年已享有補助措施者,若於學期中辦理休學或退學,則於次學年復學或再次入學時,不得再重複申請補助。 第 七 條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一、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複核給。 二、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三、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二分之一補助金額。 第 八 條 申請及作業流程如下: 一、依本校公告作業日程由學生至學務處「學生安定求學專案」網頁提出線上申請;轉學生則由學務處生輔組與轉入前之學校共同辦理。。 二、列印線上申請送出後之申請書,並檢附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向學務處生輔組申請家庭所得查核。 三、學務處生輔組依教育部公告查核結果通知申請學生。合格者,製作助學金補助清冊;出納組依補助金額製作下學期學生註冊繳費單。 第 九 條 申辦本助學金之學生須依校頒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要點執行服務學習,以上所述若無法遵循,願服從校方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處置,絕無異議。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議通過,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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