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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认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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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认定

 PAGE \* MERGEFORMAT 10 光明新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抢险救灾机制,规范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三防抢险救灾工作效率,减轻突发性灾害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及《深圳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是指除市级抢险救灾工程以外的、在本区范围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是指经新区三防指挥部认定,为避免、减轻或抗击台风、暴雨、干旱灾害及应对相关涉水突发事件,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或损失扩大)而必须紧急实施的工程。 第四条 新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资金从三防应急预备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工程认定 第五条 新区三防指挥机构原则上在4月15日至10月15日的汛期认定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工程,在非汛期认定抗旱抢险救灾工程。如汛期发生旱灾,非汛期发生洪涝、台风灾害,三防指挥机构也可开展相关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适用范围: (一)台风暴雨期间水利工程紧急除险加固工程; (二)因台风暴雨、洪涝灾害引发的水利工程险情排除工程; (三)必须立即实施的抗旱救灾工程。 第七条 申报三防抢险救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灾情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 (二)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的财产损失。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 (一)日常维护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修复的水务工程; (二)冬修水毁工程,受损较轻、不会立即带来灾害损失、可安排冬修的水毁修复工程。 第九条 新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认定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在险(灾)情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发生后24小时内,由责任单位向新区三防办提出申请,申报项目核准时应填写《三防抢险救灾工程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并提供险(灾)情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概况、现场图片、拟采取的抢险方案、费用估算等。险(灾)情紧急情况下可电话提出申请,电话申请时内容包括险(灾)情发生时间、地点、程度、拟采取的抢险方案等。 (二)现场勘察。新区三防办接到申请(含电话申请)后24小时内组织现场勘察,必要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参与勘察,对责任单位提交的工程措施进行方案优化,提出初步意见。 (三)正式认定。接到申请后3日内由三防办主任签署意见,由新区三防指挥机构最终认定。 (四)紧急情况下,责任单位在第一时间向新区三防指挥机构电话报告险情,经新区三防指挥机构授权后先行实施抢险,并在24小时内提交申请表。责任单位及其他参与抢险的单位应及时做好抢险救灾的文字和图像记录。 第十条 新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认定审批权限参照三防应急预备资金管理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对于必须立即处理的超过100万元的三防抢险救灾项目,责任单位须向新区三防指挥部申请,经新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及新区主要领导确定后,财政部门可先行拨付资金,后补上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责任单位可先行实施,但必须在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新区三防办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发包规定 第十二条 承担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施工单位需在新区三防抢险专业队伍名录中确定。险情发生地责任单位可在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中,按就近原则或专业需要,确定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责任单位须按《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文)及《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68号文)等其它相关规定组织发包。 第四章 工程实施 第十四条 新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建设主体是险情发生地责任单位,无管理单位的区域由辖区办事处担任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在险情发生第一时间向新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险情或水毁情况。 第十五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方案必须科学合理,重大抢险工作方案必须经相关专家评审论证,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工程范围。 第十六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由灾害现场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在新区三防抢险专业队伍名录中确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或由市、区三防抢险专业队承接,明确工程结算原则,并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七条 险情发生地责任单位可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先行签署委托书,后补签抢险救灾工程合同。合同需明确工程量、计量方式、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十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需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新区三防办参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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