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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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 ????由于各国教育制度、学位授予办法及学位名称不尽相同,国内众多用人单位对外国教育及学位制度缺乏了解,难以确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证书的真伪和层次,致使一些留学回国人员迟迟不能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虽已就职,但在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方面遇到问题。同时,伴随着高学历、高学位人才越来越走俏,社会上也出现了不少伪造国内外学位、学历证书的现象。 为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切实履行我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满足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外国学位获得者在我国升学、就业需要,同时为我国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指示精神,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展对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服务。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 1、 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 2、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位证书。 3、 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爱尔兰、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丹麦、瑞士、瑞典、芬兰、挪威、南非、日本、新加坡、印度、蒙古、朝鲜、韩国、泰国、马来西亚、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 1、 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本人护照; *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 2、 中外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所获国外学位证书; *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合作??学中方机构背景资料; *合作办学双方合作协议副本;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当期合作办学批文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校方应提供的当期合作办学学生名单,并注明该期为第几期及学生入校、毕业时间; *由地方省、直辖市教委批准的硕士以下合作办学项目,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合作办学外方机构背景材料及我驻当地使馆教育(文化)处开具的对合作办学外方机构资格认证书。 以上所有材料如无说明均须提供为原件 3、 在京申请者,可持上述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合作办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申请人可在递交材料齐全并经翻译后三十个工作日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合作办学学位认证书》。 4、 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统一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收费标准 1、 每件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为人民币450元,翻译费为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750元。 2、 如申请者同时提出两件或两件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申请,每件费用按收费标准的第1条标准收取。 下列证书目前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1、 不在上述认证范围之内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2、 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3、 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4、 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外学位证书; 5、 未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6、 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书。 7、 非学术性国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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