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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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水利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兴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四条 项目档案应包括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直接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磁盘、光盘等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五条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项目档案整编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项目法人负总责,其他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在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项目法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收集和整理工程前期、工程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形成的文件,并立卷归档; (三)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机构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四)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第六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未办理移交手续或工程档案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拨清尾款。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立卷并及时向项目法人移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将各自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并及时向项目法人移交。 第八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 第三章 工程档案的归档要求 第九条 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0)。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形式均应满足档案整理规范要求。内容应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及声像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字(章)手续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统一折叠。 第十条 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附件2-1),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目录。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 (一)按照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由工程技术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在施工图上签字并加盖竣工图章; (二)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三)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附件2-2)。 第十一条 档案立卷应便于保管和利用;一项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工程组卷。 第十二条 组卷应采用下列方法: (一)工程前期文件、建设管理文件、竣工文件可按项目组卷; (二)施工文件可按单位工程组卷; (三)监理文件可按监理的工程组卷; (四)科研项目可按项目组卷。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但应满足以下要求(归档具体内容见附件3): (一)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各保存1套较完整的工程档案材料(当二者为一个单位时,应异地保存1套); (二)工程涉及多家运行管理单位时,各运行管理单位则只保存与其管理范围有关的工程档案材料; (三)当有关文件材料需由若干单位保存时,原件应由项目产权单位保存,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要补充,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自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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