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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七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税法试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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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七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税法试题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法》49——56 八条 《条例》124——130 七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79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1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8〕28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与《征管法》的关系;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条例》124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条例》125条)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8〕28号)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8〕28号): 适用对象: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居民企业 不包括: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及非跨省经营的企业;;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依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单位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有( )。 A.企业的总机构 B.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C.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 D.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预缴方式: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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