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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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第一款:“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二、申请条件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审批部门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报告以及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三、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均须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或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全本,并在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全本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一式4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1份,须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一式4份。 (四)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公示版本(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理由的说明文件1份。 四、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直接对不涉及敏感区域的验收登机卡进行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批。 (三)取件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受理通知单到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验收程序中的受理公示、拟作出验收决定的公示和验收公告均在县环保局官网进行。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验收登机卡1个工作日(不涉敏感区域),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验收组现场审查、企业整改和地方环保部门复核查时间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八、办理地点 宜宾县城北新区康宁路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县环保局窗口。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宜宾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县环保局窗口:(0831)6206905 (二)投诉电话 宜宾县环境保护局:(0831)6200138 十、注意事项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申请材料,县环保局组织现场验收组,进行现场核查和审查,如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作退件处理,并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流程 递交建设项目查验申请材料(窗口) 依据及审查标准:是否符合《环保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办理条件及材料: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调查报告等。(详细要求请查阅行政审批指南) 不予受理通知书 (注明理由) 否 是 验收申请报告 验收登记卡 受理、审签(窗口) 窗口受理公示10日 组织验收、 制作验收意见 (意见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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