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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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PAGE  PAGE 7 SJIC-2016-v1.00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承保地址内,依法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与意外事故无关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在意外事故情况下仍然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 (四)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或其雇员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五)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l.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火灾、爆炸、烟熏; 3.洪水、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原因; 4.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包括污染物质的排放、流出、分散、扩散、渗漏等; 5.因石棉或含有石棉的产品的有害特性引起的赔偿责任; 6.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八)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行为; (九)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或因其从事医师、药剂师、审计师、设计师、监理师、评估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十)被保险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失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其及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一)由被保险人出售或提供的物品、产品或商品引起的责任,或是由于被保险人或以其名义对财产从事的工作,在该财产不再为被保险人保管或控制后引起的责任; (十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四)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五)精神损害赔偿; (十六)间接损失; (十七)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八)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九)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十)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二十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二十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十三)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地址范围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二十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索赔资料和证明齐全以及清楚的前提下,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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