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团体住院津贴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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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团体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PAGE  PAGE 6 SJIC-2010-v1.00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团体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任何申请或请求。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持续生效三十日以后(批增的被保险人以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取得被保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三十日规定的限制)发生的疾病,经医院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疗,在其住院治疗期间,保险人依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下列保险金。 一般每日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三日得到的日数乘以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累计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癌症每日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癌症住院的,保险人除按第一项规定支付住院津贴外,另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癌症住院额外津贴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累计住院日数以九十日为限。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津贴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ICU病房治疗时,保险人除按第一项规定支付住院津贴外,另以实际进住ICU病房的日数乘以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给付ICU病房津贴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进住日数以三十日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恐怖袭击;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精神分裂症; (十一)未告知的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三十日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 (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因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按日比例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住院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处于醉酒状态或处于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因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按日比例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在索赔资料和证明齐全以及清楚的前提下,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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